-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一、出台背景
2018年,我省印发实施《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创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利用机制,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建立生态指标考核体系,选取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关的23个县(市),按照实施区域环境质量提升考核结果予以奖励。为延续并深化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在总结试行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总体目标
通过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的实施,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到2025年,主要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在96%以上,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100%,县级城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18微克/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保持2020年水平以上,加强环境安全保障,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建设“绿色繁荣、和谐共生”的生态福建美丽福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三、主要内容
(一)适当扩围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县(市)予以鼓励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原有23个实施县基础上,增加近年来获生态环境部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5个县(市),增补后实施县总数为28个。今后按照“退出补入”原则实行动态调整。
同时,加强与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任务协同,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实施的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以下简称九龙江山水项目)的15个项目市、县(区)作为2022年和2023年的一次性实施范围。
(二)整合资金
2022—2026年,省级每年安排50000万元。其中,每年省财政厅安排8000万元,同时整合省发改委1900万元、生态环境厅16400万元、自然资源厅6500万元、水利厅5500万元、住建厅5000万元、工信厅400万元、农业农村厅300万元、林业局6000万元,用作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三)指标考核
结合“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标和相关生态领域指标,调整设立指标考核体系,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实施县生态保护成效。每个实施县基础分值为100分,考核结果分数少于100分,视为未完成考核任务,不参与资金分配;超过100分(含)的,按排名参与资金分配。
(四)资金分配
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与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指标考核情况挂钩。按照考核分数排名,约60%资金分配予排名前40%的县(市);约40%资金分配予排名后60%的县(市)。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协调,主动服务指导,强化绩效考核,压紧压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督促实施县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储备,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对标对表推进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提增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