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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当前,建筑垃圾是城市固体废物中较难处理的一种垃圾,数量大且集中。经预测,"十四五”期间北京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将达到1.3亿吨以上。
建筑垃圾包括具备直接利用的开槽土方、砂石,以及需要处置再加工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需要筛分处置的装修垃圾,每种垃圾成分不一样、处置方式也不一样,但都具备较高利用价值。有必要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处置,进一步提高利用效率。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鼓励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以及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建造模式,最大程度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按照《意见》,北京市将按照资源类和处置类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利用或处置。资源类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由生产者单位按“市场主导、适当调控”原则实施利用;处置类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要求生产者承担处置费用,鼓励实施就地处置,无法就地处置的应按照就近原则选择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针对各类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意见》指出:
工程渣土实施直接利用,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绿化造景和矿坑修复等生态建设修复工程,开槽砂石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加工为再生砂石料后,方可使用;
工程泥浆采取就地资源化处置方式实施处理,无法就地处置的,经晒干后与工程渣土协同利用;
工程垃圾中的金属类弃料直接回用工程,无机非金属类弃料进行资源化处置加工为再生建材;
拆除垃圾鼓励设置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装修垃圾产生者委托他人处置的装修垃圾,应承担等处置费用。受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明码标价采取"按袋”、"按车”或“按重量”等方式收取产生者费用。
在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方面,《意见》提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细化调整为就地处置设施、临时处置设施、固定处置设施,各类设施设置及运行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工程红线内建设建筑垃圾筛分、破碎生产线,对建筑垃圾实施就地处置,竣工前应将处置设施拆除并恢复原状。
除核心区外,每个区应具备不少于2-3处固定(或临时)处置设施。临时处置设施用地应取得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扬尘防控措施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办理相关规划手续,设置期限宜不超过3-5年;固定处置设施建设应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施应取得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拓展阅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