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将实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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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将于2022年11月23日起实施。
 
  文件适用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单位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导综合利用与处置单位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产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设施参照本文执行;有特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专用标准的,同时执行专用标准,不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标准文件首先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物化处理”、“焚烧”、“综合利用产物”、“危险废物填埋场”、“柔性填埋场”、“刚性填埋场”、“再生回用”等专业术语进行了界定。文件还规定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的入场分析、贮存、物化处理、综合利用、焚烧、填埋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文件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提出五项总体要求,提出一是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过程应采用二次污染少、环境风险低、自动化程度高的技术及装备;二是过程的各环节应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妥善处置产生的废物并做好台账记录;三是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四是应遵循环境风险可控的原则,保证综合利用与处置全过程环境及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五是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应满足应用场景的技术要求,综合利用产物的生产和使用不应导致质量和安全问题。
 
  在物化处理方面,文件要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过程中氧化剂、还原剂的使用应符合HJ 1091—2020中的相关要求;中和工艺装置和管路应根据物料特性和反应条件选择防腐蚀、耐温、抗压材料,并安装液位、pH和温度在线监控系统;絮凝沉淀工艺装置应设置pH自动控制仪﹑浊度仪、氧化还原电位测定仪等设备,与加药计量泵耦合并定期校准等。
 
  另外,在综合利用方面,文件对一般要求和综合利用产物要求分别做了详细的说明;在焚烧方面,对进料要求、运行要求、二噁英控制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在填埋方面,分为一般要求、柔性填埋场、刚性填埋场、封场要求四个部分进行了说明;在运行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也从一般要求、监测要求、信息公开要求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DB32/T4370-2022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文件详情请参考附件。
 
  原标题:江苏省将实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