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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湖北省2021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日前印发,根据方案要求,确定339家纳入我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6个行业。根据2018-2020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1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情况,综合考虑政府预留等因素,确定湖北省2021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为1.82亿吨。
关于配额发放,方案明确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企业2021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发放给企业。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关于配额计算,不同行业企业对应的配额分配方法如下:
(一)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1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行业标杆值见附件1-1。
(二)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1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原则上为企业2018-2020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1-2;如果企业出现主要生产设施增减、停产等情况,参考附件1-3中方法选取基准年并计算历史碳强度值。对采用历史强度法的设备制造行业,当三年内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且累计变化超过30%,取2020年碳排放强度数据作为基准碳强度;满足这一条件的企业,如果2021年碳排放强度相对2020年变化超过30%,则视为该企业生产尚未稳定,本年度暂不履约。
(三)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365×正常生产天数
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1-2;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1-3。
(四)市场调节因子
市场调节因子适用于所有纳入企业。
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当年年度配额总量),2021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914。
关于配额调整:
(一)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之间的差额超过后者20%的,差额按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20%计;
(二)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企业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之间差额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差额按20万吨计;
(三)经过上述“20%或20万吨损益封顶”调整后,对超出的配额亏损(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缴)。
文件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