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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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动态管理企业名录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及监管实际,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列入我省2022年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列入名录的企业开展排查,对于目前不使用且今后也不再使用伴生放射性物料生产产品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样品监测报告,经核实后可移出名录;对于未列入名录且使用伴生放射性物料生产产品的企业,使用的伴生放射性物料、中间产品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经监测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Bq/g)的,经核实后列入名录管理。
 
  二、依法开展环境辐射监测
 
  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流出物和环境辐射监测,每年2月1日前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完成上一年度的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报送所在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厅,并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辐射监测结果应与上年度监测结果及本底值进行比较,如监测结果超过本底值三倍的,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辐射监测发现流出物排放超标的,应立即停止排放,分析原因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三、规范编制辐射应急预案
 
  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应结合单位实际,规范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个人剂量报警设备等辐射防护用品。列入名录的单位,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辐射环境应急预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四、加强日常辐射安全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列入名录管理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列入名录,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对拒不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不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名录动态调整申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经所在地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一并报送省厅,省厅将视情况发布下一年度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
 
  2022年11月18日
 
  主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督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