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河北省水利厅发布关于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以“尊重河流自然规律,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配置,强化保障监管责任”为原则,将河湖基本生态水量保障目标作为河湖健康必须守住的底线。从全流域出发,以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功能为目的,科学确定河湖基本生态水量保障目标。全文如下: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厅直各河务中心,省水文中心: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办〔2022〕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办资管〔2022〕251号),提升流域水资源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合理配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用水、强化水资源监管、推动水生态保护治理为重点,着力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流域生态保护治理能力,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强化流域水资源管控,将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落到实处;坚持生态优先,处理好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坚持系统观念,从全流域出发统筹干流与支流、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的优化配置;坚持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区域水资源管理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流域水资源管理。
二、合理配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用水
(三)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水量。以“尊重河流自然规律,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配置,强化保障监管责任”为原则,将河湖基本生态水量保障目标作为河湖健康必须守住的底线。从全流域出发,以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功能为目的,科学确定河湖基本生态水量保障目标。有序开展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水量复核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河湖生态水量实施清单式管理,按管理权限制定河湖基本生态水量保障实施方案。要将基本生态水量保障目标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根据来水和用水需求变化情况,因地制宜实施水量动态调度,确保实现基本生态水量保障目标。
(四)加快推进河流水量分配。以“节水优先、保护生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基于现状、兼顾规划;优化配置、持续利用;统一调度、动态调整”为原则,统筹考虑水资源配置工程,明确各相关地区水量分配份额、重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流量指标等。开发利用地表水必须符合水量分配方案要求,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
(五)严格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在已建成的“十四五”时期省、市、县三级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确定地下水水量、水位控制指标,治理地下水超采,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各地严格落实地下水管控指标。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等要求。
(六)推动明晰区域水权。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在明确河湖流域水量分配、地下水管控指标和外调水可用水量等基础上,明确各地区来自不同水源的可用水量,以此为基础明晰区域水权。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区域在该河流的地表水用水权利边界;确定下来的地下水可用水量,作为区域的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对已建和在建的调水工程,调水工程的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
(七)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和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及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等,认真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从规划源头促进产业结构布局规模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三、强化流域水资源监管
(八)全面加强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围绕水资源管理各项管控指标,以取水口取水计量、地下水位监测、重点河湖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水量监测等为重点,系统完善监测计量体系。持续优化提升水资源管理系统平台,强化流域区域数据资源共享,全面准确掌握全流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保护信息,形成水资源信息“一张图”和水资源监管“一本账”。推进数字孪生流域建设,提升流域水资源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和水资源调配决策能力。
(九)强化取水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取用水总量管控台账,严格取用水动态管控,切实将河湖水资源和地下水开发强度控制在规定限度内。要建立完善取水口管理信息台账,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口,全面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查,未开展水资源论证或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不得批准取水许可。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审批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无计量取水、超许可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完善取水口取用水监管长效机制。
(十)加强水权交易监管。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节余交易水量核定,并对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及时组织开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权交易评估工作。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或核定擅自转让取水权、用水权交易弄虚作假、水权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应依法依规处理。
(十一)加强水资源考核与监督检查。加强水资源刚性约束,完善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方式,健全工作机制,发挥考核的激励鞭策和导向作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做好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利用多重手段分析识别疑似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取水问题线索并开展问题核实,对核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责任追究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各河务中心应积极参与水资源管理考核与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动流域水生态保护治理
(十二)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每年开展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实时监测重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发布并动态更新水资源超载地区名录,针对不同区域水资源承载不同状况制定相应的改善提升措施。
(十三)实行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超载地区,按超载的水源类型暂停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对挤占基本生态用水、超采地下水、超出可用水量的水资源超载地区,禁止新增相应水源的取水量,限期削减超用水量。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须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临界超载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防止水资源超载。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明确超载治理的目标、完成时限、具体治理措施。
(十四)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母亲河复苏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要求,按管理权限全面排查断流河流(河段)、萎缩干涸湖泊,确定母亲河复苏名单,组织制定“一河(湖)一策”,推进修复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逐步退还被挤占的生态用水。继续深入实施河湖生态环境复苏行动,全面改善重要河湖生态环境。
(十五)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巩固保持已取得地下水超采治理成效,维持必要资金投入并持续开展跟踪监测。仍然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的区域,应精准施策,多措并举,压减地下水开采量,修复重点泉域,防治海(咸)水入侵。严格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计量体系,继续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完善河湖生态补水机制,建立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长效机制,持续回补地下水亏空。
(十六)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完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有序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加强饮用水水源监管,推动建立完善区域沟通协调机制。严格落实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污染影响范围内饮用水水源情况、水利工程情况等,加强应急调度配置,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系统观念,把强化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作为事关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河务中心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同各市县水利部门的业务商讨,及时为解决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帮助,保障水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发展和实施。
(十八)强化法治保障。加大水资源领域突出问题的执法力度。探索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等机制。建立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工作协助等程序和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在水资源管理领域的支撑保障作用。
(十九)强化科技支撑与投入支撑。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水资源特点、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等,开展流域内整体水资源管理宏观战略研究,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充分利用水资源监测、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先进实用科技成果,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科技支撑。加大水资源监测体系、管控、科研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地下水超采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的投入,努力保障流域内水资源管理治理的资金需求。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 日
原标题: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