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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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有效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2022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22〕39号),明确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产生量大或回收利用经济价值高等特定类别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含义及管理范围
 
  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指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二、危险废物 “点对点”定向利用条件
 
  1. 相应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所列豁免条件,产生量500吨/年以上、产生源单一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可直接作为对应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的。相应单位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液晶,回收利用经济价值在100万元/年以上,经对应单位加工处理后直接返回原产生单位作为原材料使用的。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原则上均应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2. 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的相应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安全等标准要求,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原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产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 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均为达标,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被列为环保警示企业或信用不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近两年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申请程序
 
  1. 单位申请。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应共同填写《安徽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并将联合编制的《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案》,分别报送至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2. 市级审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工作方案后,应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说明情况并予以退回;对符合管理要求的,于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审查意见并附带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省厅。
 
  3. 省级审查。省厅收到市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委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邀请专家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根据审查报告出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书面意见,向社会公开。
 
  四、管理要求
 
  1. 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应严格执行标志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台账管理制度、转移制度、监测制度、申报登记制度等规范化管理制度。
 
  2. 相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利用单位和对应产废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不按照既定方案实施利用的,应提请省生态环境厅取消豁免管理资格;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线索,应移交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