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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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我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加强和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实施管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全省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渤海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动规范整治一批问题突出排污口,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三)目标任务。
 
  2022年底前,各市政府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核查,加快推进规范整治,强化监督管理。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鸭绿江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干流及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和沿渤海城市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流域河流、湖库、海域排污口整治。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溯源排查。
 
  1.开展排污口排查核查。各市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以前期溯源排查工作为基础,依托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台账,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全面深入摸排,进一步核准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掌握新增排污口状况,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2.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和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类型;将入海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沟渠河港(涌)排干、其他排口等类型,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按照有关规则进行命名和编码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
 
  3.确定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各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排污口整治要求,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指导排污口整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二)加快推进规范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整治工作应以主要流域、海域截污治污为重点。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超标或明显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排污口,应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解决一批、整治一批。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目标任务,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排污口整治可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2.制定整治措施和实施方案。各市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方向、完成时限等,最终形成“一口一策”整治清单及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责任主体开展分类整治。
 
  依法取缔一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
 
  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鼓励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采取清理合并措施进行整治,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取缔、合并的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规范整治一批。对于未按规定排放污水,包括未经处理污水直排,排污单位超标、超总量排放,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等情形;排污通道不规范,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口门建设不规范,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排污口下游考核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采取整改规范措施进行整治。
 
  经整治予以保留的排污口须进行登记,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除村屯雨污混排口、小型自然沟渠类农田退水口等以外,其余入河排污口均须设立标识牌。入海排污口标识牌设立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3.建立逐级审核和销号制度。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调度排污口整治工作,各市应按要求通过全省入河入海排放口管理平台定期上报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对已完成整治任务的排污口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监管部门出具正式确认文件,经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销号。各市政府应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
 
  (三)严格规划审批管理。
 
  1.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按照相关流域、海域水质管理目标及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明确排污口设置管控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2.严格规范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应按《辽宁省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除应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设置审核的排污口外,全省入河排污口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求实施审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政府)
 
  (四)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强化监督管理。全省排污口经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形成排污口动态台账,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市、县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结合“一口一策”压实各部门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排污口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监测事权划分,分别对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在确有必要的重点排污口可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包括视频监控、水量(液位)监测、水质监测等,实时了解掌握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
 
  将河湖长制作为推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各级河长应按要求强化日常河湖巡查,跟踪督促排污口整治与监管。乡、村两级河长要将畜禽养殖排口、水产养殖排口、农田退水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口、市政雨污混排口作为巡查工作重点,推动农业面源和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加大对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2.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严厉打击。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
 
  3.建设信息平台。全省入河入海排放口管理平台已初步建成,各市、县(市、区)要依托现有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动态更新排污口管理台账。推动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实现排污口“一口一码”。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源在线监控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将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与排污口建立关联关系,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排污口违法排污的预报预警、精准管控和执法联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各市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细化各项目标和任务,建立排查整治工程项目清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市、县政府要将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压实治理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谋划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省以上专项资金支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完善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三)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四)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开展支撑排污口溯源整治和监督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服务,提高排污口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格局。
 
  责任编辑:张靖宇
 
  原标题: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