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标准体系日趋完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截至目前,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应对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战略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全省颁布地方标准30余个,涵盖了水、大气、土壤等重点环境领域。
近日,湖北省新修订发布了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北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地方标准。2022年12月29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两项地方标准。
《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磷”企业废水排放是加剧长江流域磷污染的重要原因。湖北省磷矿资源保有储量、年开采量、磷化工产业规模、磷肥产量巨大,要提升磷化工企业绿色化水平,必须从开采源头加强监管,减少磷污染排放。
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未出台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据发布会介绍,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8年开始启动,编制组选取代表性企业较多的宜昌、荆门、襄阳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对废水排放进行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充分考虑行业标准制定实际,经过多轮次专题座谈、征集意见和专家评审,在广泛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了《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充分考虑了湖北省磷化工行业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也兼顾湖北省磷矿开采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发布会表示,与当前行业管理应用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比,本标准的控制污染物为9种(类),其排放限值均严于或等同于《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本标准针对本省环境情况,更加严格要求了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磷二级排放限值为0.5mg/L,悬浮物二级排放限值为30mg/L,等同于《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限值。
同时标准分级不搞一刀切,考虑到磷矿开采企业在建设期废水处理能力不足,将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了两级,从矿山开始建设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期间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生产期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传统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目前是导致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和温室效应的重要影响因素。此前,未出台过国家层面的适应生物质特性的、专用的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北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国内外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生物质燃料的特性和生物质锅炉污染防治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湖北省生物质能行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规定了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因子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排放达标判定要求等内容,以及排放标准实施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结语:通过提高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可从源头倒逼行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优化,有利于引导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和生物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标准的实施可以提升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对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