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江金华: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各县(市、区)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金华市“垃圾革命”试点暨“无废城市”创建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对标高质量建设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全过程管控体系,推动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再上新台阶,为美丽金华建设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坚持规划引领、分步实施,编制建筑垃圾治理中期规划,合理布局各处置终端消纳场所,按照各区域发展需求,明确建设时序;坚持分类减量、利用为先,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四分四处、分处同步”,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运营,促进建筑垃圾处置行业绿色、可持续循环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全程闭环,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按照建筑垃圾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法定责任,实现管理闭环;坚持部门协同、合力共治,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市域层面监管调度;坚持数字赋能、一体智治,建立和完善全市域信息化监管平台,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信息化水平和数据共享能力,实现无缝对接、一体智治;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意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商处理费用时,可以参考相关部门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置市场信息参考价和计价规则。
 
  (三)主要目标。到2023年底,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建设1个以上,累计年消纳能力不少于50万立方米的消纳场所,乡镇(街道)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到2025年底,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充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建成市级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体系和跨区域处置协调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化综合监管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源头、运输、终端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治理“金华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统筹。
 
  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循环经济规划的衔接。2023年底前全面启动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资源化利用场站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各类场站建设用地一并予以保障,2024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着眼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提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水平。
 
  (二)加强源头管理。
 
  从事建设施工、装修装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的各项规定要求,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以及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用,推行全装修交付,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1.加强建设(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报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置前,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和路线核准手续。
 
  2.加强装修垃圾源头管理,一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装修垃圾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清运,业主也可自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委托运输企业清运的,应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并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明显标识,督促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投放,并及时组织清运,装修垃圾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堆混运。二是非物业服务区域内,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应加强属地管理,合理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点及中转站,督促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投放,并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清运。也可引导居民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预约进行清运。
 
  (三)加强运输监管。
 
  一是推行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金华市域推行公司化、密闭化运输模式。2023年底前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信息,个人或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及车辆,不得在金华市本级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二是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核准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遮挡号牌、套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涉及“黑车”、“黑工地”和“黑倾倒点”,净化清运市场。
 
  三是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控系统。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车辆,须安装并规范使用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实现监控数据与全市域信息化监管平台实时共享,车辆监控在线率100%。四是强化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强化与公安交警、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作业中违法违规行为。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五是大力推行新型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根据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华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金市建建〔2021〕75号)要求,2023年4月底前,金华市本级准入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全部更换为新型合规运输车辆。
 
  (四)加强末端治理。
 
  一是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审核。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对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设置进行审核,严禁出现污染环境、影响安全等问题。加强消纳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含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未利用土地整治等项目)具体位置及可消纳处置量。
 
  二是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管理。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监管制度。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的基本信息,建立各处置消纳场入场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来源、运输企业以及进出车辆数等工作台账,并上传至全市建筑垃圾数字监管信息化平台。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运营监管,强化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处置消纳场所规范、安全运行。在作业场地和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并实现与全市域信息化监管平台联网,加强信息化监管。加强处置消纳场监管,对不按规定随意收纳、处置、倾倒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是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建设。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在主管部门公共资源配置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制定企业年度生产计划,提供足量符合标准的产品或优质服务;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经营情况,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和考核。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应当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业)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建设规模化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基地示范项目。2023年6月底前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管理办法,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制度标准体系和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拓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投融资渠道,鼓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处置和再生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环节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标准化、运输规范化、处置科学化、全程无害化、应用市场化。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政府采购目录,并在政府投融资为主的公建项目中优先使用。
 
  (五)规范跨域处置。
 
  2023年底前建立全市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机制,对产生总量超过本辖区处置能力,确需跨区域处置的,移出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接受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商沟通同意后方可跨区域处置,明确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期限、路线、产生地、消纳地、运输和处置企业等关键信息,并由移出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金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处置。跨区域处置应按照“谁排放谁补偿,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价格机制,建立协同处置与生态补偿机制。
 
  (六)提升数字智治。
 
  全面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以及卫星遥感、电子联单、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在2023年底前建成市本级建筑垃圾多跨协同、智慧监管的数字华监管平台建设。2024年底前,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实现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形成全市集综合服务、数字监管、信息共享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红黑榜”,实现一个平台展示、发布、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各方主体和各环节的监管,依法依规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纳入主体信用档案。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金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划、建设、监管。市建设局成立金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稽查中心,具体承担政策拟定、运输企业准入、全域清运处全程监管协调、监管平台运行、执法督查、考核、评价等事项,对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协同职能。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审批,指导信用管理工作;经信部门负责制订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资规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规划和选址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跨省城利用备案以及建筑垃圾中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减量化和再生产品在住建领域的应用推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源头管控和货运车辆监管,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和水运接驳监管,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监管,指导工程渣土在农业农村可再生综合开发利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订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标准,督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再生产品的市场抽检力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按职责权限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强化督查指导。金华市建筑垃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建筑垃圾治理联合惩戒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及时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构建公众参与机制,并及时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反馈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提高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9日起适用。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8日
 
  相关术语及定义
 
  一、建筑垃圾定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类别
 
  1.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废弃泥浆: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和剩余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三、装修垃圾分类
 
  1.可资源化处置类:废弃砖、瓦、砂、石、混凝土、陶瓷、渣土等废弃物。
 
  2.可回收物类:未被污染的纸制品、纺织品、塑料制品、金属物、玻璃等。
 
  3.可焚烧垃圾类:废弃木料、竹料、薄膜、包装袋等。
 
  4.有害垃圾类:油漆、胶水、涂料、防水材料、石棉、日光灯管、被有机溶剂、有机树脂污染物等。
 
  四、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
 
  建设(拆除)单位依法办理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数量占全部建设(拆除)工程数量的百分比。
 
  五、建筑垃圾收运率
 
  采取暂时存放、简易填埋、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等方式的实际处置量占建筑垃圾申报处置量的百分比。
 
  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一定时期内,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以及资源化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产生总体积量的百分比。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垃圾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非烧结再生砖和砌块、烧结再生砖和砌块等)。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