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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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金华市“垃圾革命”试点暨“无废城市”创建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举措
 
  坚持规划引领、分步实施,编制建筑垃圾治理中期规划,合理布局各处置终端消纳场所,按照各区域发展需求,明确建设时序;坚持分类减量、利用为先,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四分四处、分处同步”,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运营,促进建筑垃圾处置行业绿色、可持续循环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全程闭环,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按照建筑垃圾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法定责任,实现管理闭环;坚持部门协同、合力共治,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市域层面监管调度;坚持数字赋能、一体智治,建立和完善全市域信息化监管平台,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信息化水平和数据共享能力,实现无缝对接、一体智治;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意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商处理费用时,可以参考相关部门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置市场信息参考价和计价规则。
 
  三、适用范围
 
  (一)建筑垃圾定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类别
 
  1.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废弃泥浆: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和剩余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三)装修垃圾分类
 
  1.可资源化处置类:废弃砖、瓦、砂、石、混凝土、陶瓷、渣土等废弃物。
 
  2.可回收物类:未被污染的纸制品、纺织品、塑料制品、金属物、玻璃等。
 
  3.可焚烧垃圾类:废弃木料、竹料、薄膜、包装袋等。
 
  4.有害垃圾类:油漆、胶水、涂料、防水材料、石棉、日光灯管、被有机溶剂、有机树脂污染物等。
 
  (四)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
 
  建设(拆除)单位依法办理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数量占全部建设(拆除)工程数量的百分比。
 
  (五)建筑垃圾收运率
 
  采取暂时存放、简易填埋、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等方式的实际处置量占建筑垃圾申报处置量的百分比。
 
  (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一定时期内,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以及资源化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产生总体积量的百分比。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垃圾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非烧结再生砖和砌块、烧结再生砖和砌块等)。
 
  四、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9日起适用。
 
  五、解读责任
 
  解读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吴箐晏 0579-82467176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