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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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加强和规范各地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提高各级生态环境 部门工作效率,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2023年2月27日,黑龙江发布《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文件要求,各市(地)结合本地实际,需尽快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于 2023 年 3 月 31 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各市(地)要对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实现政务标准化、规范化、 便利化。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和规范各地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提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效率,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审批权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省级审批权限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设有“十四五”市界国考断面的河流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或左右岸边界河段(详见附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上述范围外,其他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三、市(地)级审批权限
 
  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县际(市、区)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各市(地)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于 2023 年 3 月 31 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各市(地)要对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实现政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附件:存在涉及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河流名录(见附件)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