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犹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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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征求《上犹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管理服务行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和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局组织起草了《上犹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人士于3月14日前通过邮箱形式反馈至上犹县城市管理局,提交意见时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电话:0797-8549867
 
  电子邮箱:sycgj1086@163.com
 
  特此公告
 
  上犹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上犹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提高群众生活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上犹县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渣土、餐厨废弃物。
 
  本办法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立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实行财政补贴与收费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
 
  在上犹县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分类计征,征收标准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一)县城区居民、暂住人口按3元/户·月收取,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二)机关事业单位、驻县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单位内部设有餐饮、住宿、娱乐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
 
  (三)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照垃圾量与县城管部门签订服务合同,按60元/吨标准。
 
  (四)粮油、副食、五金、百货、服装、药材、电子游戏、中介服务等,收取15元/店·月,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五)KTV、小饮食店、美容美发(理发店)、水果店、废品收购、汽车维修、车辆冲洗、建筑装潢等行业收取30元/店·月,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六)酒店、宾馆、超市、企业及其他行业按照垃圾量与县城管部门签订服务合同,按60元/吨标准收取。
 
  (七)外来展销会、演出等按1元/平方米·天。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对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家庭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当月水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用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城区自来水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上犹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县城区其他非自来水用户和未纳入县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个体、企业和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征收。
 
  各乡(镇)圩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纳入县财政其他资金收入零余额专户管理,使用统一税务部门票据,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于非“一表一户”的合表居民,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分表数或实际户数核定后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自来水代收或县城市管理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专户。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