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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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行业污染控制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4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电子稿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fangyan@jsep.com,电话:025-58527397)。
 
  附件: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24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 生态环境部
 
  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3、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4、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5、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各处室(局)及直属单位
 
  8、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9、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10、 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11、 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
 
  12、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3、 中国再生资源回利用协会
 
  14、 江苏省环保产业协会
 
  15、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16、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7、 泰兴市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8、 泰州明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19、 江苏锦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 江苏苏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21、 兴化市利克废金属再生有限公司
 
  22、 泰州华昊废金属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23、 苏州市荣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4、 张家港元进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25、 苏州顺惠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6、 无锡市安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7、 无锡江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28、 盛隆资源再生(无锡)有限公司
 
  29、 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0、 连云港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1、 江苏亿洲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32、 连云港市赣榆金成镍业有限公司
 
  33、 高邮市环创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34、 江苏永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5、 淮安中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6、 淮安市五洋再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37、 江苏中天危废处理有限公司、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8、 贺利氏贵金属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39、 南通圣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0、 盐城常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1、 镇江华科生态电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2、 宿迁久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2
 
  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
 
  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含重金属污泥的入厂分析、贮存、综合利用过程及产物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综合利用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企业选址、工程设计及建设、运行管理以及与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产废企业自建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设施参照本文件执行;有专用标准的,同时执行专用标准。
 
  本文件不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含重金属污泥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25049   镍铁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38066—2019   电镀污泥处理处置 分类
 
  GB/T 38101   含铜污泥处理处置方法
 
  GB/T 41012   含有色金属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规范
 
  GB/T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YS/T 632   黑铜
 
  YS/T 921   冰铜
 
  DB 32/372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2/T 3795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DB 32/404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2/T 4370—2022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
 
  DB 32/T 4372—2022   含铜蚀刻废液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含重金属污泥 heavy metal-containing sludge
 
  工业生产或环境治理产生的含有铬、镍、铜、锌、银、镉、汞、铅等重金属且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污泥。
 
  3.2
 
  综合利用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从含重金属污泥(3.1)中提取金属或金属化合物作为原材料的活动,主要包括火法冶炼、湿法回收等。
 
  [来源:DB32/T 4370-2022,3.2,有修改]
 
  3.3
 
  火法冶炼 pyrometallurgy
 
  借助熔炼炉的高温还原气氛,将污泥中的铬、镍、铜等金属离子还原成稳定金属单质态进入合金的处理处置方法。火法冶炼工艺包括干化、配料、制块(球)、烧结、熔炼、烟(废)气处理等工段。
 
  [来源:GB/T 38066-2019,3.12,有修改]
 
  3.4
 
  湿法回收 hydrometallurgy
 
  采用酸浸、氨浸、萃取、电解等方法,提取污泥中的金属离子,回收金属化合物或金属单质的方法。
 
  [来源:GB/T 38066-2019,4.2.2,有修改]
 
  4 总体要求
 
  4.1 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应符合DB32/T 4370的相关要求,保证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全过程的环境风险可控。
 
  4.2 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新建设施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5 分析检测
 
  5.1 应结合含重金属污泥特性、综合利用工艺及污染控制要求,制定入厂接收标准:
 
  a)应明确目标金属含量下限;以铜回收为主的污泥,铜含量不应小于1%(干基计);
 
  b)应明确杂质金属元素(铍、铬、镍、铜、锌、银、镉、钡、汞、铅)、砷、硒、氟化物等污染物含量上限;
 
  c)火法冶炼企业还应明确硫元素、氯元素等污染物含量上限;
 
  d)湿法回收企业还应根据工艺除杂效率及综合利用产物标准或废水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明确入厂接收标准中的污染物含量上限。
 
  5.2 应设置化验室,配备满足入厂分析、过程控制及产物检测的检测能力,并制定检测方案,明确检测因子、方法及频次:
 
  a)应至少具备目标金属元素、杂质金属元素、氟化物、含水率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b)火法冶炼企业还应具备硫元素、氯元素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c)湿法回收企业还应具备氨氮、总磷、硫酸盐、氯化物、COD、pH、色度、悬浮物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5.3 应对每批次进厂的含重金属污泥进行成分分析,分析结果应与入厂接收标准进行对照;对同一来源、组分稳定的含重金属污泥可以减少检测频次,但不宜少于每月1次。
 
  5.4 应制定化验室操作规程及质量保证措施,分析检测结果应可靠。
 
  6 贮存
 
  6.1 应根据物料类别、数量、形态、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进行分类、分区管理,明确区分接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一般固体废物及次生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能力不宜低于15日的设计生产要求。
 
  6.2 含重金属污泥的收集、贮存、运输应满足GB 18597和HJ 2025的相关要求,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地面、导流槽应无积液。
 
  6.3 预处理车间及生产车间内的危险废物存放、配伍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渗滤(漏)液、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等污染物的产生。
 
  6.4 停产6个月以上的企业预处理车间、生产车间等非贮存设施不应存放含重金属污泥、中间产物、次生固体废物等。
 
  7 工艺过程
 
  7.1 一般要求
 
  7.1.1 应采用二次污染少、环境风险低、自动化程度高、节能降耗的工艺及设备,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宜采用DCS或PLC自动控制系统。
 
  7.1.2 应根据含重金属污泥特性、综合利用工艺及污染控制要求进行配伍,确保综合利用产物环境风险可控、污染物达标排放。
 
  7.1.3 应采用机械自动投料,并设置投料计量装置,投料计量装置应与工艺参数测定设备耦合并定期校准。
 
  7.1.4 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化传送设备输送物料,装卸作业区域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漏措施。
 
  7.1.5 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气体、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生产工段、输送系统、进出料口等应配备气体收集处理装置。
 
  7.1.6 含有色金属污泥综合利用工艺应满足GB/T 41012的相关要求;含铜污泥综合利用工艺应满足GB/T 38101的相关要求;其他类别含重金属污泥有专用标准的,应执行专用标准。
 
  7.2 火法冶炼
 
  7.2.1 应根据综合利用工艺及污染控制要求,制定入炉标准。
 
  7.2.2 干化工段应选择闭路循环式干燥设备或间接式干燥设备,废气排放应满足8.1.1要求。
 
  7.2.3 新建设施熔炼工段宜选择富氧侧吹炉等,不得选用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
 
  7.2.4 排渣应采用水淬冷却工艺,冷却水补水应满足GB/T 19923相关要求。
 
  7.3 湿法回收
 
  7.3.1 新改扩建企业应采用地上式工艺装置,工艺装置应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避免跑冒滴漏,并有效收集处理装置废气。
 
  7.3.2 湿法回收工艺的装置和管路应根据物料特性和反应条件采用耐腐蚀、耐温、抗压材料,并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安装液位、pH值、温度、氧化还原电位、反应时间等工艺参数在线监控设备。
 
  8 环境保护
 
  8.1 废气
 
  8.1.1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等排放限值应满足GB 14554中相关要求;重金属和二噁英排放限值应满足GB 18484中相关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满足DB32/3728中相关要求;一氧化碳、酸雾、挥发性有机气体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满足DB32/4041中相关要求。
 
  8.2 废水
 
  8.2.1 生产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铍、铬、镍、砷、银、镉、汞、铅等污染物应满足GB 8978的相关要求。
 
  8.2.2 企业应对生产、装卸等污染区域的冲洗水、初期雨水、消防废水等进行收集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状态下水污染物进入环境;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池,并满足GB/T 50483中相关要求。
 
  8.2.3 企业雨水排放口的设置应满足排污许可证以及管理部门的规定,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应包括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应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监测指标应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及铬、镍、铜、锌、砷、镉、汞、铅等特征污染物。
 
  8.3 固体废物
 
  8.3.1 次生固体废物的转移过程中不应产生渗滤液。
 
  8.3.2 火法冶炼企业产生的炉渣、脱硫石膏等次生固体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结果进行管理。
 
  8.3.3 企业应对次生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各类次生固体废物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检测,数据保存十年以上。
 
  8.4 噪声
 
  8.4.1 应选用低噪音的设备,并采用合理的降噪、减噪措施,确保设备运转时厂界噪声符合GB 12348的要求。
 
  9 综合利用产物
 
  9.1 综合利用产物应满足DB32/T 4370中8.2要求。
 
  9.2 火法冶炼企业生产的黑铜应满足YS/T 632的相关要求,冰铜应满足YS/T 921的相关要求,镍铁应满足GB/T 25049的相关要求。
 
  9.3 火法冶炼企业生产的合金块,满足DB32/T 4370中相关要求时,可直接提供给使用其作为替代原辅料进行冶炼或电解的企业。
 
  9.4 湿法回收企业生产的铜系盐应满足DB32/T 4372中9.2要求。
 
  10 运行管理
 
  10.1 一般要求
 
  10.1.1 企业应具有完备的保障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建立并执行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10.1.2 应建立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含重金属污泥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与处置等信息,并在省级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经营情况记录簿、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
 
  10.1.3 新建项目应搭建含重金属污泥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综合利用设施的关键过程数据保存10年以上;在含重金属污泥入厂、贮存、综合利用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录像保存3个月以上。
 
  10.1.4 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和DB32/T 3795的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10.2 监测要求
 
  10.2.1 应根据HJ 819中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10.2.2 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过程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0.3 信息公开
 
  10.3.1 企业应在官方网站或公共媒体上按季度公开综合利用产物相关信息,包括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主要有害杂质含量、综合利用产物流向等,按年度公开使用综合利用产物的企业相关信息,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的来源、接收量、使用量、贮存量、使用方式等。
 
  10.3.2 企业应定期在厂区对外公布的企业信息栏或官方网站公开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10.3.3 企业每年应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 第15号)
 
  [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8号)
 
  [3]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
 
  [4] 《“十四五”江苏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苏环办〔2021〕304号)
 
  [5] DB 32/T 4371   废无机酸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6] 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7] 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原标题:关于征求《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