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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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2018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8〕34号),在全省试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2022年4月26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再次从国家层面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顶层设计,针对全国试行期间发现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新的工作指引和制度保障。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协调机制。”
 
  为贯彻《管理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针对性地解决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中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协调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总结推广试行期间形成的行政违法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步追究的“一案双查”机制、快速鉴定评估机制、替代修复机制等经验做法,2023年3月17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前言、总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保障机制、附则等7个部分,共计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前言及总则(共4条)。分别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范围、赔偿权利人及赔偿义务人职责,其中第(二)条对省市两级赔偿权利人的管辖范围作了细分,明确了省级指定部门或机构,及市级指定部门或机构的确定原则;第(三)条详细规范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要求,包括鼓励无责任第三方代替履行。
 
  (二)职责分工(共3条)。分别规定了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职责、省级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其中第(四)条结合《管理规定》要求,重新明确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的职责及成员;第(六)条细化14个省级有关部门任务分工,明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并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按职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业务工作。
 
  (三)工作程序(共12条)。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了线索筛查、初步核查的时限和要求,及索赔启动规定;第(八)(九)条借鉴地方试点经验,明确了各行政部门履行“一案双查”程序的工作要求和内容,包括损害预调查、线索移送、损害控制等;第(十)条探索性地对“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认定情形作了规范;第(十一)(十二)条规范了鉴定评估委托工作有关要求,特别是第(十二)条新增了快速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程序及要求,为基层规范高效办案提供了依据;第(十三)(十四)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细化了终止情形以及司法确认要求等相关内容;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责方式及要求,包括启动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其中新增了“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新出现的代替履行方式;第(十七)(十八)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其中规范了地方政府、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在修复过程中的工作要求。
 
  (四)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共5条)。主要围绕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等协作机制作了明确,其中第(十九)条强调通过数字化平台,建立并实现索赔案件全过程信息共享和法律监督;第(二十)条明确了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和机构线索移送的工作要求;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明确了联席会议、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协作机制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完善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协作要求。
 
  (五)保障机制(共7条)。规定了地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保障,包括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鉴定评估机构管理要求、赔偿资金及有关费用管理使用要求、鼓励公众监督参与、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机制和考核督察及奖惩机制等内容。
 
  (六)附则(共2条)。明确了转致规定及施行时间。
 
  三、《管理办法》相较《管理规定》的不同之处
 
  《管理办法》遵循中央《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新增、调整和归并。例如,《管理办法》细化了14个省级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分别作出细化规定,并吸收各地试行经验,明确“一案双查”、快速鉴定评估、替代修复等工作机制,以便基层操作;新增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及要求等。
 
  四、启动快速鉴定评估的条件
 
  经调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同意,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一致,可委托专家启动快速鉴定评估;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由相关部门或机构综合作出认定。
 
  五、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方式
 
  一是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检察机关会同赔偿权利人从线索筛查到赔偿办结的全过程信息共享,实现有效法律监督。
 
  二是建立案件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督促并支持其提起赔偿磋商。有关部门或机构在履职中发现需要交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并按要求移送。有关部门或机构和检察机关在办结后15日内将处理情况函告移送单位。
 
  三是落实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检察机关协作会商机制。定期开展联席会议,持续加强损害调查、磋商、修复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