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水利(务)领域2023年行动计划》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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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水利(务)领域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沪水务〔2023〕243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吴江区人民政府、嘉善县人民政府、昆山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结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经充分协商,形成《长三角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水利(务)领域2023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快落实各项任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江苏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印发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水利(务)领域2023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全面推动落实一体化示范区2023年水利(务)领域的重大任务、重点项目,推进重要制度创新,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深入推动已有制度创新成果的落地见效
 
  (一)推动示范区水利专项规划审批工作
 
  1.工作要求:衔接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示范区水利专项规划,按程序做好报批印发,并推进实施。
 
  2.职责分工:水利部太湖局牵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水利(务)部门配合,示范区执委会协调推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昆山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时间安排:2023年5月底前完成。
 
  (二)推动示范区供排水专项规划审批工作
 
  1.工作要求:衔接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示范区供排水专项规划,按程序做好报批印发,并推进实施。
 
  2.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示范区执委会协调推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昆山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时间安排:2023年4月底前完成。
 
  (三)联合发布示范区联合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1.工作要求:共同印发示范区联合河湖长制工作规范,加强规范培训宣传和实施工作,推动示范区联合河湖长制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持续释放制度创新成果红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一体化制度经验。
 
  2.职责分工: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河长办牵头,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示范区执委会协调推动,吴江区、青浦区、嘉善县配合实施。
 
  3.时间安排:2023年4月底前完成。
 
  二、进一步聚焦重点难点领域的制度创新举措
 
  (四)积极探索示范区水利(务)领域一体化规范
 
  1.工作要求:在与国家和两省一市现有规范衔接协调的基础上,推动联合发布示范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管理指导意见。
 
  2.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示范区执委会协调推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3.时间安排: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五)共同推动示范区幸福美丽河湖建设
 
  1.工作要求:结合两省一市幸福河湖建设总体要求,按照示范区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合力推动示范区幸福河湖建设。
 
  2.职责分工: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河长办牵头,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示范区执委会协调推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昆山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3.时间安排:2023年9月底前完成。
 
  (六)探索跨界水体水利工程“建管运”一体化机制
 
  1.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等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一体化实施路径。持续研究示范区跨界水体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程序,在《跨界水体生态修复和功能提升项目一体化实施标准》基础上,探索优化完善跨界水体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体化机制和路径。
 
  2.职责分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水利(务)部门牵头,示范区执委会协调推动,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3.时间安排: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七)共同加强重点河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1.工作要求:共同制定淀山湖、太浦河、元荡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重点推进淀山湖全域实施协同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不断提升示范区河湖水环境质量。
 
  2.职责分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水利(务)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太湖东海局、水利部太湖局指导协调,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昆山市按职责落实。
 
  3.时间安排: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三、持续推进水利(务)领域重点工程建设
 
  (八)元荡生态修复和功能提升(三期)工程
 
  1.工作要求:按照共谋一个项目、共绘一张蓝图、共商一套标准、共建一批机制、共推一份计划的要求,青浦、吴江两地同步启动元荡生态修复和功能提升工程三期建设,在一期、二期工程10.5公里建成长度的基础上,通过三年的持续建设实现元荡23.9公里的全线贯通。
 
  2.职责分工:青浦区、吴江区共同实施。
 
  3.时间安排:2023年10月实现环湖贯通。
 
  (九)淀山湖岸线生态修复(一期、二期)工程
 
  1.工作要求:推进临湖护岸改建、构建环湖生态湿地和环湖生态缓冲带、周边河道、口门建筑物综合整治等生态修复措施,一期实施牛尾巴港至杨舍村江4.7公里岸线整治。二期实施美帆基地至急水港5公里岸线整治。
 
  2.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青浦区实施。
 
  3.时间安排:一期2023年12月底基本建成,二期2023年9月实现开工。
 
  (十)太浦河及周边河湖、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
 
  1.工作要求:聚焦太浦河岸线综合整治,并结合综合河湖水系治理、面源污染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生态修复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开展周边重点河湖整治及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有序推进太浦河后续工程前期工作,重点推动青浦骨干河道整治、嘉兴中心河拓浚及河湖连通、吴江环长漾、环澄湖等河道治理和周边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实施。
 
  2.职责分工: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江苏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苏州市、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等共同实施。
 
  3.时间安排:2023年12月底前。
 
  (十一)蓝色珠链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二期)
 
  1.工作要求:围绕华为研发基地和水乡客厅区域打造“创新绿核”,全面启动蓝色珠链水环境治理工程,进一步推动生态、创新、人文融合发展,一期工程整治北横港4.2公里,二期实施火泽荡、封漾荡等9.5公里湖荡群落生态治理。
 
  2.职责分工:青浦区实施。
 
  3.时间安排:一期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工,二期12月底前形成实施方案。
 
  (十二)伍子塘流域综合整治工程及文化绿廊工程
 
  1.工作要求:推动37公里河道综合治理,同步推动南城河至白水塘段3.5公里绿道综合提升补绿和相关设施建设,实现新增绿地面积约16640平方米,补绿面积约16万平方米。
 
  2.职责分工:嘉善县实施。
 
  3.时间安排:文化绿廊工程2023年12月完成。
 
  (十三)嘉兴市北部湖荡整治及河湖连通工程(嘉善片)
 
  1.工作要求:整治嘉善区域内17个湖荡,建设湖荡堤防49.89公里;生态治理河道20条,加高加固堤防长度45.16公里。
 
  2.职责分工:嘉善县实施。
 
  3.时间安排: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保障共同推动各项任务分解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高度,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拉长长板、贡献长板,共同推动示范区水利(务)领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等各项任务落实,不断夯实示范区水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制度基础。各任务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主动加强对接协调,及时制订各项任务工作计划,按要求倒排时间、挂图作战,确保牵头任务按时保质完成。流域管理机构、省(市)级水利(务)等部门、示范区执委会合力加强与水利部等相关部委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政策措施、重点项目等支持。省(市)、市两级水利(务)部门要协同加强对两区一县水利(务)一体化工作落实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政策资源赋能,确保一体化制度创新成果落地并持续释放红利。示范区执委会充分发挥沟通协调和督促平台作用,加强对重点工作任务推进的工作协调和资源保障,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