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被cue!宁夏发布最新立法规划,21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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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2023年4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与《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需求情况,2023年-2027年,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立法项目98件,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46件,政府规章项目52件。环保在线梳理发现,其中有21件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密切。
 
  围绕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推进生态优先战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自治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制定、修订自治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共21件。
 
  文件明确了相关立法项目的起草(提请)单位,其中,《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提请)单位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的起草(提请)单位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生态环境红线管理条例》《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的起草(提请)单位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的起草(提请)单位为自治区林草局。各相关部门完成制修订工作后,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政府规章项目有《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治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自治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则明确,在生态环境领域,2023年,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取得新进步,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列入今年计划调研论证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共16件,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包括《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
 
  为大力实施依法治区战略,推进法治宁夏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宁政发〔2021〕1号)要求、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紧扣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主动适应自治区改革发展需求,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坚持民生为先、呼应民需。加强民生领域立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不断健全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必备的法规规章制度。
 
  ——坚持法治统一、统筹兼顾。严格执行地方立法权限,及时清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地方立法不越权、不抵触、不逾矩。
 
  ——坚持地方特色、突出实效。聚焦地方立法的短板弱项,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切实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二、主要目标
 
  按照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需求情况,2023年—202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立法项目98件,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46件,政府规章项目52件。
 
  ——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优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奶产业发展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修订《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细则》《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
 
  ——围绕全面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自治区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
 
  ——围绕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推进生态优先战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自治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援助条例》《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自治区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献血管理办法》《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
 
  ——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自治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等11件政府规章。
 
  ——围绕依法治区战略,加快推进法治宁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自治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行政程序规定》等9件政府规章。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2件地方性法规。
 
  ——及时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立法要求
 
  (一)坚持科学立法,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实践是法律的基础。要结合自治区的自然地理、人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做好核心制度设计,善于从“小切口”着手,抓住解决问题的“牛鼻子”。要加强提高立法工作科学化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充分发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切实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要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要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二)坚持民主立法,切实保障和体现人民意志。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和宣传等立法工作各领域全过程,使立法过程成为实现和体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民主的典范。要全面实施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和立法草案网上征求意见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加强与政协的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凝聚立法共识。要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完善民意调查等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保障立法直接反映和体现民情、民意、民智、民心。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宣传,把普法融入立法过程,及时宣传解读新出台的法规规章,讲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成就和故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制度的认同感。
 
  (三)坚持依法立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作用,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功能定位和权限范围,精准理解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和条文含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立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坚决防止立法“放水”。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同一或相近领域有关法规规章应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要充分发挥立法监督作用,切实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不断提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质效。要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年度报告、考核制度,依托国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
 
  四、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的最高政治原则。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最根本保证。要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规划执行过程中得到深入贯彻和有效执行。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立法规划精神和要求,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要及时依程序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要更好发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对立法工作的统筹作用,协调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凝聚立法工作合力。
 
  (二)落实起草责任,高质高效完成立法规划任务。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长远、急需先立”的工作要求,起草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做好立法项目培育,确保成熟的立法项目及时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要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增强全局观念,草案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要主动与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和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草案,要做到结构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内容明确、用语规范、通俗简洁,并同时报送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和起草说明。
 
  (三)加强督促协调,切实抓好立法规划落实落地。自治区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各方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要加强与起草部门(单位)的沟通,提前介入、加快推动,确保程序不减、标准不降、无缝衔接、按时完成。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切实把好立法项目草案审查关,对不符合立法工作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审稿,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单位)重新研究。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避免久拖不决。要将立法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增加赋分权重,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2027年立法规划各项任务高质高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