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准确投放,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南》,现予发布。
1 总则
1.1 为引导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准确投放,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要求,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盐城市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区域。
1.3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1.4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医疗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2 分类标准和分类目录
2.1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2.1.1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1.2 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2.1.3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2.1.4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2.2 本指南对各大类生活垃圾进行细化,对产生频率高或容易混淆的废弃物进行列举,方便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明细表见附件, 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利用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3 分类投放要求
3.1 住宅区、公共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按照《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指南》要求,因地制宜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配置废塑料、废玻璃等低附加值收集容器,同时保持完好、整洁,应将达到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并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的交接登记,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3.2 住宅区采用定时投放模式,投放时段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开放时间原则上为早、晚两个时段(早6:30-9:00,晚6:30-9:00),可根据季节特点、公众意愿作适当调整,节假日可增加时段,并在住宅区进行公示、告知。居民家庭生活中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每日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至小区垃圾分类收集点处相对应的收集容器内,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再集中投放,可回收物可预约上门回收。
3.3 可回收物投放要求
保持清洁干燥,避免二次污染;易破损、有尖锐边角的应连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立体包装物(如可乐瓶、牛奶罐、酸奶盒、洗衣液桶、洗发水瓶等)应清空瓶罐内部残留物、清洁后投放;大块纸板、泡沫板等,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应规整后置于收集点旁或预约上门收集。
3.4 有害垃圾投放要求
易挥发、有残留的应密封后投放;荧光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注意轻放,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避免破损;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应就近投放至周边街道等公共区域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若未发现对应收集容器应带回家后再投放至小区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5 厨余垃圾投放要求
厨余垃圾与其他类别垃圾分开归类、单独收集,沥干水分后投放,勿将牙签、纸巾、塑料袋等杂物混入其中;有外包装的食品应将包装物去除后分类投放,包装物投放到可回收物或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3.6 其他垃圾投放要求
成分复杂、受污染的、难以分辨类别的生活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要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
3.7 其它相关注意事项
生活垃圾中体积大、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包括沙发、衣柜、书桌、床垫等废旧家具,可预约经营企业上门回收,或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点。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盐城市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导则(试行)》、《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工作导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