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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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编制实施方案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要根据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量和既有资源化利用能力情况,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运利用设施,梯度推进建筑垃圾治理从城区向农村覆盖延伸,加快构建与城乡发展相匹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力争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其中漳州、三明、南平、龙岩在2022年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以上,其他设区市在2022年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以上。
 
  各设区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应于2023年6月底前出台。
 
  二、规范前端收运行为
 
  (一)严格执行处置核准。各设区市要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现有工程渣土管控体系,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实行“企业登记、源头申报、中转分拣、物流管控、定点消纳”全过程管控。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腐蚀性、放射性、污染性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评估后规范处置。
 
  (二)分类规范收运行为。新建工程产生的工程垃圾,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体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住宅小区推行装修垃圾定点收集,采取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方便集中清运。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设置建筑垃圾中转站,保障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三)建立市场收运机制。建筑垃圾由经核准的收运企业进行收集转运,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向收运企业付费。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收运企业名录等相关信息,逐步完善“上门服务、按量收费、便民利民”的市场化收运机制。
 
  三、提升末端处置能力
 
  (一)加快综合基地建设。探索区域“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加快构建以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为主、县区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为辅的资源化利用体系。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力争到2025年全省培育10家以上年处理量100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每个设区市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
 
  (二)提升技术工艺水平。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引进先进工艺,加强技术攻关,致力研发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免烧砖、预制构件、水稳材料或路基回填材料等高性价比产品。坚持“少破多筛、分级利用”原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进厂建筑垃圾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三)实行建设运营奖补。省级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各设区市要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并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应加大政府投入,积极先行先试,率先示范带动。
 
  四、大力推广再生产品
 
  (一)强化产品推广使用。具备再生产品供应能力的地区,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应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其中,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面优先使用。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C30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时,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再生骨料。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二)完善产品标准体系。更新完善省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相关应用技术标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纳入省级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各设区市要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三)加大产品科普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宣传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公众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设区市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体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二)加强部门协同推进。住建(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推进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等;工信部门会同住建(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财税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及公告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等;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市场监督部门依职责加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等。
 
  (三)加强工作监督考核。各设区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省级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内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