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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年来,辽宁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得到了大幅提高。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数据,截至2022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持证经营单位70家,总利用处置能力412.55万吨/年,比2015年增加244.29万吨,其中综合利用能力279.14万吨/年,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能力133.41万吨/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以及废矿物油、废酸、废碱、废石化催化剂等典型废物利用能力可满足实际辽宁省处置需求。此外,全省危险废物收运体系逐渐完善,医疗废物安全收运处置进一步得到保障。
与此同时,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也存在利用处置能力过剩与短板并存、利用工艺水平有待提升、收运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尚需优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较为薄弱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了《辽宁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未来三年辽宁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规划》明确,到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适当富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及高水平运营,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能力充足、布局合理、适度竞争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充分保障。
围绕目标的实现,按照“补齐短板、健全体系,严守底线、突出重点,防控风险、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规划》提出了优化提升利用处置能力及水平、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深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等六大方面的主要任务,通过鼓励引导、限制淘汰、科学评估、分级管控等方式,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其中,针对危废协同处置,《规划》提出以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补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为目标,原则上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灰渣、氰渣等无机废物和油泥等大宗单一类别危险废物为协同处置对象,适度发展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
针对危废源头减量化,《规划》支持研发、应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方案。鼓励产废单位采取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等开展内部循环利用。
《规划》的实施,将有效引领推动辽宁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充分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切实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规划》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