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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努力实现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全面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突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举全力、出重拳、使实招,推动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一年见成效、两年有提升,到2025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化结构,标本兼治。有效推进能源、产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切实提升清洁低碳水平,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大幅减少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坚持突出重点,协同增效。聚焦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突出重点区域、任务、时段,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推进协同治理和联防联控。
坚持齐抓共管,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攻坚合力。加强监测、执法和监管联动,夯实能力建设,严管严查严考核,推动责任落实、措施落地。
(三)攻坚目标
2023年,完成国家空气质量指标,全省PM2.5浓度力争在34μg/m³以内;其中长沙市在37μg/m³以内。2024年,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全省PM2.5浓度在33μg/m³以内;其中长沙市在36μg/m³以内,并奋力追赶到全国省会城市中游水平。2025年,全省PM2.5浓度在32μg/m³以内,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六省位居前列,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其中长沙市在35μg/m³以内,并确保达到全国省会城市中游偏上水平,奋力跻身先进行列。(具体见附件)
二、攻坚任务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部署攻坚任务,推动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一)能源领域
1.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严格落实煤炭等量、减量替代,提高电煤消费占比。多渠道扩展天然气气源,扩大外受电比重,持续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大力推进使用清洁能源或电厂热力、工业余热等替代锅炉、炉窑燃料用煤,加快推动玻璃、地板砖等建材行业企业以及有色冶炼行业鼓风炉、反射炉等“煤改气”,依法依规推进煤气发生炉有序退出,推动非化石能源发展。到2025年,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至51%左右,电煤消费占比达到55%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禁燃区管控,推进散煤替代。加强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管。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严厉查处禁燃区内煤炭燃用行为。推进农村用能低碳化转型,加快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散煤替代。[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重点行业能效水平。开展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全省低于能效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全面实施节能技改,在建、拟建项目按照国家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到2025年,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达到能效基准水平以上,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全省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00克标煤/千瓦时以下。[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1.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项目准入,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落实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办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链布局,开展传统产业集群排查整治,推进重点涉气企业入区入园。到2025年,按照相关政策和环保标准整合关停环境绩效水平低的砖瓦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推进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建设。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4%,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10%;建成50家省级及以上绿色园区、500家绿色工厂,各市州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全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通过企业1500家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生产、销售、使用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产品。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胶粘剂使用等为重点,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明确提出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交通运输领域
1.推动货物运输绿色转型。推动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推进“多式联运”“散改集”“外集内配”等运输模式,逐步提升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优化提质路网结构,加快推进京港澳高速公路长株段新线扩容工程建设。到2025年,全省铁路、水路货运量较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车船清洁低碳发展。以公共领域用车和中重型货车为重点,推动传统汽车清洁化,加快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高耗能高排放船舶淘汰力度,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重点城市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完成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内河干散货船舶、多用途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船舶及港口污染防治。加强船舶燃油使用监管,有条件的船舶加装烟气处理设施。加快岸电设施建设,有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推动港口码头使用电动机械,逐步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到2025年,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量年均增长10%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业治理领域
1.推进锅窑炉超低排放与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开展锅炉窑炉深度治理和简易低效处理设施排查,对高排放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生物质锅炉使用专用炉具和成型燃料并配套高效治理设施,推动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到2025年,全面完成钢铁和重点城市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开展涉VOCs重点行业全流程整治。持续开展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清理整顿简易低效、不合规定治理设施,强化无组织和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推动各市州分别新建1—3个涉VOCs“绿岛”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加强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对。完善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严厉打击在线监控运维及手工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和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未落实等违法行为。积极提升应急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绩效水平。到2025年,全省非最低等级绩效水平企业占比力争达到10%,钢铁、水泥企业全部达到B(含B-)级及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1.强化机动车达标监管。加大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力度。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各地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高排放车辆禁限行政策,科学规划绕城通道,减少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城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州要及时研究采取特定时段城区燃油车动态限行措施。严厉打击禁限行区域机动车闯禁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大力推进老旧车淘汰更新,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加快出台和完善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等政策。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牌证依法依规公告作废,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按规定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到2025年,按国家规定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严格制定并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措施,强化低排放区内使用监管。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及抽测工作。推进厂矿企业、单位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电动化。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重点用车单位监管。推动重点用车单位在短驳及固定线路使用电动车辆或皮带廊道代替柴油货车运输,完善车辆使用台账,加强智能门禁系统建设,提升国六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或清洁能源货车使用比例。(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成品油流通领域
1.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开展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加油站按要求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到2025年,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含)的加油站全面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并联网。(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成品油流通市场综合治理。定期开展成品油流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过期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健全油品联合监管机制,每年成品油经营站(点)油品质量抽检达到1600批次以上。(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治理。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泊位及油船油气回收治理现状排查和设施建设。到2025年,5000吨级及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泊位全部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1.加强建筑施工污染治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及工程机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加快推广应用“互联网+智慧工地”监管系统。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装配式装修,引导房屋建筑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等绿色建材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2.强化道路及裸土扬尘治理。推广道路“吸扫冲收”组合作业模式,建立道路积尘负荷评价机制,提升清扫保洁质量。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裸地采取绿化、硬化、遮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持续开展露天矿山修复治理,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生活源污染整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的餐饮油烟治理闭环管理体系;依法督促餐饮单位规范安装、运行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加大餐饮单位油烟违规排放、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力度。深化露天烧烤和夜市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除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确需外,市州中心城区、上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鼓励禁放。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在市州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空气质量影响评估后,依法依规报公安部门审批;上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浓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将评估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严厉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农业农村领域
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各地科学划定禁烧区域,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并达到国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农业生产绿色发展。加快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农机,加大耗能高、污染重的老旧农机具报废淘汰力度。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实施化肥零增长行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九)省属国有企业领域
1.推动企业绿色发展。督促指导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体系,建成一批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推进企业大宗货物通过清洁方式运输。到2025年,省属国有企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力争达到80%。(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2.推进企业深度治理。以钢铁、建材、工业涂装等行业企业为重点推进NOx和VOCs深度减排。到2025年,化工、制药、建材等企业完成深度治理,工业涂装企业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省国资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3.提升企业环境绩效水平。全面开展清洁低碳化改造,推动提升企业环境绩效水平。到2025年,全面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中最低等级绩效水平企业全面清零,力争B(含B-)级及以上企业达到5家。(省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气象领域
1.完善基础能力,推进精密监测。完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强化大气热力、动力垂直组网观测,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网格监测体系。推进气象大数据融合分析平台建设。(省气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精细化预测预报水平。健全环境气象预报服务体系,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应急气象服务保障,提高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到2025年,未来7天级别预报准确率达到7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建立飞机作业和局部地面作业相结合的作业布局,有效开展人工增雨降污协同作业。加强市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基层标准化作业站点和作业队伍建设。(省气象局牵头)
三、攻坚工程
实施三大结构调整、四大专项治理、一项能力提升等重点工程,推进攻坚行动任务措施落实。
(一)三大结构调整工程
1.能源结构:涵盖煤炭总量控制、电煤消费占比提升、清洁能源发展、“煤改气”、“煤改电”、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改造等。
2.产业结构:涵盖落后产能淘汰、传统产业集群优化整合、绿色园区与工厂创建等。
3.运输结构:涵盖货运“公转铁、公转水”、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船舶受电装置改造、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等。
(二)四大专项治理工程
1.重污染天气消除:涵盖钢铁与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锅窑炉深度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等。
2.臭氧污染防治:涵盖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无组织排放整治及末端治理提升、“绿岛”项目建设、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治理等。
3.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涵盖老旧机动车淘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重点用车单位智能门禁系统建设等。
4.面源系统整治:涵盖装配式建筑发展、绿色矿山建设、餐饮油烟治理、城市裸土扬尘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等。
(三)能力提升工程
涵盖空气质量与组分监测、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污染源监测监控、执法监管能力提升等。
四、攻坚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依托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攻坚行动协调机制,组建工作专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各自领域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落实。将目标完成和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二)推动法规完善,加大资金投入。研究启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推动制定固定源、移动源等地方专项法规,推进重点城市协同立法。各级政府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专项经费保障。
(三)开展帮扶指导,加强调度督办。针对各地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及政策执行问题,强化专家技术团队帮扶指导。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定期调度、通报、考核工作机制,将攻坚行动列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常态化开展专项督查与交叉检查。
(四)强化联防联控,完善科技支撑。完善联防联控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协调推进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加强与周边省份协作和信息交流,推动建立省际预警联动体系。构建监测预报、来源解析、高效治理、智慧监管等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组织开展防治科技攻关与技术成果应用。
(五)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做好禁燃禁烧公益宣传,关注引导舆情。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文化活动,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多渠道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目标
备注:(1)全省及各市州改善目标为年度攻坚目标,年度考核目标结合国家对我省下达的目标值再次分解,具体以当年下达的目标为准。(2)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