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现启动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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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推动哈尔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3年9月5日至9月12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wfc86772292@163.com
 
  2、信函地址: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西配楼0431)
 
  3、联系人:尤春静;电话:15546473500
 
关于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现就《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修订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预案修订背景
 
  按照省厅《黑龙江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黑环发〔2022〕64号)要求,“哈尔滨、绥化、大庆、七台河、佳木斯参照国家重点区域预警启动条件调整应急预案,2023年9月底前哈尔滨、大庆、绥化完成修订工作,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污染程度,对2020版《预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23版《预案》。
 
  二、预案修订原则
 
  把国家最新的政策、规定、要求、本市的法规、政府规章的最新规定纳入预案。以上一版本预案为基础,没有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或很明显的职责不符,不进行职能调整。
 
  三、预案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了《预案》制定的依据
 
  修改一:将2020年方案第2页第一段,更新为“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调整了预警分级标准
 
  修改二: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厅《关于加快推进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修改如下: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关于预警审批流程
 
  修改三:将2020版《预案》预警审批内容“黄色预警的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橙色预警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预警的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修改为“黄色预警的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并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预警的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以上均应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
 
  (四)关于应急响应措施
 
  修改四:将2020版《预案》应急响应部分基础上,增加了总体要求,增加部分如下:
 
  健康防护引导和建议性措施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区县(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1.切实夯实减排比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的减排量核算。
 
  2.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各区县(市)政府应逐一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3.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处理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精准实施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修改五:将2020版《预案》一、二、三级预警强制性减排措施第六条“增加日间交通运力,夜间收车时间延长半小时”修改为“保障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修改六:在一、二级预警强制性减排措施增加“机动车维修企业禁止喷漆工序设施运行”。
 
  修改七:在一级预警强制性减排措施第一条中增加了“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五)关于成员单位职责
 
  修改八:将2020版《预案》区县(市)政府职责增加“负责禁止城镇街道烧纸、焚烧遗物,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予以制止”。
 
  修改九:将2020版《预案》增加市民政局职责“负责统筹全市冥纸冥币禁烧工作”。
 
  附件
 
  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对工作,对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150持续天数(小时)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预警
 
  (一)监测与会商
 
  1.监测。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进行预报,逐步实现对未来10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进行预测。
 
  3.会商。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同时加强与生态环境部、东北区域及省空气质量预报部门的联合会商,每日对未来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一旦达到预警级别,提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与会商。尚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二)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发布,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报请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发布,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的应立即发布。收到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预警提示信息时,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预警信息通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外发布,同时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及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
 
  (三)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测或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后立即发布。
 
  (四)预警解除
 
  1.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解除预警,并发布信息。
 
  2.接到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预警解除通知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五)预警审批
 
  黄色预警的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并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预警的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以上均应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
 
  (六)预警信息内容、通知
 
  1.预警信息内容。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2.预警信息通知。预警获得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2小时内通知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特别要全面覆盖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
 
  四、应急响应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分别对应启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主要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和建议性措施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区县(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一)总体要求
 
  1.切实夯实减排比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的减排量核算。
 
  2.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各区县(市)政府应逐一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3.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处理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精准实施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二)III级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依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四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及平房、呼兰、阿城、双城区的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等通行,禁止使用未登记编码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3)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等露天作业。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等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
 
  (4)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结冰期除外)。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和洒水(结冰期除外),但应避开早、晩城市交通高峰期。
 
  (6)保障公共交通运输能力,方便市民出行。
 
  (三)II级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依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针对涉气工序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四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及平房、呼兰、阿城、双城和各县(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禁止使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3)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等露天作业。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等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
 
  (4)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结冰期除外)。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和洒水(结冰期除外),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6)保障公共交通运输能力,方便市民出行。
 
  (7)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机动车维修企业禁止喷漆工序设施运行。
 
  (四)I级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6)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釆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依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实行依法停产。
 
  (2)四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及平房、呼兰、阿城、双城和各县(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禁止使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3)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等露天作业。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等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
 
  (4)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结冰期除外)。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和洒水(结冰期除外),但应避开早、晩城市交通高峰期。
 
  (6)保障公共交通运输能力,方便市民出行。
 
  (7)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机动车维修企业禁止喷漆工序设施运行。
 
  五、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一)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空气质量变化、预测预报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终止应急措施,并于次日11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二)总结评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省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卫健委负责医护应急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健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协调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气象局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建设。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四)经费保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职责相适应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五)技术保障。建立并不断完善在线监测、固定监测、移动监测、远程监控等科技化手段,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制度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管控、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一级(红色)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七)宣传保障。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公众健康防护等相关知识,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案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各区县(市)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四)预案备案。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本《预案》修订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部门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在本预案印发2个月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工业企业要完善“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区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预案实施与修订。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时予以修订。《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哈政办规〔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2.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I级应急响应。
 
  副总指挥职责: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二级(橙色)预警和升级三级(黄色)预警,指挥II级应急响应,或经总指挥授权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I级应急响应;其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分管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附件2
 
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抽调专人组成。
 
  一、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负责预警报批工作。三级(黄色)预警的发布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二级(橙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升级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一级(红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二级(橙色)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各级预警的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四、提供预警信息并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提供预警通告,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3
 
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接到预警通知后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二、市教育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并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根据不同预警等级,指导各区县(市)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珈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三、市工信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并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指导区县(市)工信部门制定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市公安局:负责落实禁放烟花爆竹措施;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露天焚烧行为。
 
  五、市公安交管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并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移动源项目清单》;实行区域限行,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六、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七、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并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强化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査,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八、市住建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并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源、扬尘源项目清单》;指导区县(市)住建部门制定供热源、扬尘源清单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施工工地实施监督管理,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严格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
 
  九、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并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
 
  十、市卫健委: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十一、市应急局:及时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告预警信息;参加应急督导检查工作。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负责对燃煤、成品油及车用尿素的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禁生产、流通领域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燃煤、成品油及车用尿素。
 
  十三、市城管局:编制本部门应急分预案,并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根据不同预警等级,督导各区县(市)提高道路清扫频次、治理遗撒、禁止渣土运输、禁止露天焚烧市政道路上的树叶垃圾和冥纸冥币、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市场摊区和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等;落实绿化带裸露处、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等扬尘防治措施。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不同预警等级,督导各区县(市)政府加强农业生产造成的大气污染防治,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十五、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所有露天矿山的关停措施,督促所有非煤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十六、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气象局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十七、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报信息。预警期间,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八、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冥纸冥币禁烧工作。
 
  十九、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十、区县(市)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为副总指挥,指定其组成部门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建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编制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对本地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导辖区内企业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负责辖区内预警信息通知,落实响应措施;负责禁止城镇街道烧纸、焚烧遗物,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