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14部门联合发文: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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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关于印发《云南省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发改社会〔2023〕919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通管办、疾控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3〕523号)要求,现将《云南省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州(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工作和行业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有机融合起来,重点抓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补齐城乡垃圾污水治理短板、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整治、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创新城乡社会健康治理模式等六项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将积极予以指导和服务。
 
  二、各部门要扎实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的工作要求,逐项研究、逐项落实、逐项达标。
 
  三、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加强工作管理调度,及时汇总工作落实情况、复盘总结工作成效,形成的工作经验要在辖区内推广并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上下联动、横向对接,切实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年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步工作措施,于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详实的工作总结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各有关厅、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云南省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关于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3〕523号)落细落实,结合云南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总结提炼新冠疫情防控做法,推广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补齐公共环境卫生和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短板,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宜居环境,从源头上降低疾病传播风险,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一)学习经验,推广借鉴。学习借鉴和推广运用好浙江“千万工程”的重要经验做法,坚持“示范引领、整体推进、深化提升、转型升级”,将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的“建设工程”和环境卫生清理整治的“治理工程”一体推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行业指导,地方落实。坚持自上而下、靠前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各地把工作任务落细落实;坚持以点带面,各地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提升全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
 
  (三)循序渐进,均衡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既有全局性谋划,又突出工作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区分步谋划开展工作,杜绝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对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出台的方案和标准,指导昆明市稳步推进建设一批具有隔离功能的旅游居住设施、升级一批医疗应急服务点、新建或者改扩建一批城郊大型仓储基地;健全日常运营和平急转换机制,做好“平急两用”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和梯次启动清单,制定设施分布图,确保需要时候及时有序启动。统筹各类资金,支持昆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优先将“平急两用”设施周边及沿线的支线道路、通信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纳入各行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指导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行动
 
  1.开展清脏治乱大扫除。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持续抓好城市背街小巷、老旧小区、城中村等重点领域和建筑工地、小餐饮店等环境卫生治理,开展常态化清脏治乱大扫除,努力提升环境卫生面貌。(指导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集中治理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清理村庄陈年垃圾、沟塘河渠、畜禽粪污,全面整治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乱摆及残垣断壁等,加强杆线序化处置,大力创建美丽庭院,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扎实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科学调整种植结构,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膜科学使用回收,推进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农村卫生户厕和公厕改造建设,严把质量关口,协同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推进厕所问题排查整改,深入开展农村改厕技术服务和农村公厕管护提升专项行动。到2025年,全省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由68%提高到78%左右。(指导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
 
  (三)补齐城乡垃圾污水治理短板
 
  1.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研究制定云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推进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建设,合理布局建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压缩站等设施。积极争取国家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短板。鼓励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或就近处理等模式,推动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提高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到2025年,生活垃圾分类持续开展,分类系统建立健全,设施处理结构进一步优化,焚烧能力占比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65%左右,乡镇镇区村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指导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快修复更新老旧管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提升建制镇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平,推动处理能力向乡村延伸。积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探索建设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加强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关键环节运行管理,提升监测能力,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推广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施策,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整县推进为主要路径,推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三年行动。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7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0%。(指导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整治
 
  1.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设施与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实施。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和标准,按照“数量充足、方便可及、干净整洁、管护有序”的要求,在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时同步规划实施配套的垃圾、厕所、保洁等环境卫生设施,确保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将医疗卫生项目卫生环境基础设施规划情况作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考虑因素,确保国家、省支持项目在卫生设施建设、安全生产运营、环境清理整治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指导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医疗卫生机构厕所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标升级,全面提升厕所设施设备标准,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全人群需求,配备符合标准的无障碍设施。(指导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医疗废物污水处置能力。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持续健全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对正在建设中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督促加快建设进度。积极推进“云南省医疗废物在线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定期通报监管情况,督导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压实各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主体责任,提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能力,对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开展设施建设改造;对存在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的污水收集管网进行整治修复。监督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确保医疗污水有效收集处理,规范消毒,防止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指导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卫生医疗机构环境卫生管理。坚持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每月最后1个周五常态化开展大清理、大扫除、大整治,健全规范日常卫生保洁管理制度,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医疗卫生环境。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医疗卫生项目在环境整治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督促指导呼吸、心血管病、肿瘤3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滇西、滇南、滇东北、曲靖4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承建医疗卫生机构,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做好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运营等工作。(指导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五)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落实新冠疫情“乙类乙管”措施,在国家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印发新冠疫情和变异株监测工作方案,对129个县(市、区)全覆盖开展监测,对25个边境县(市)强化监测;将监测哨点医院扩展到所有县级市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加强各地区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机构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大型场所人员的健康监测设施和能力建设。(指导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传染病防控。根据季节特点和当地传染病防控形势,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持续开展法定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强化传染病防控研判分析。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主体责任,实现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全覆盖。强化监测数据分析和疫情形势研判,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指导各地科学、有效采取防控措施。(指导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3.抓好常态化分级分层分流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以“防、管、治、康”为重点,建强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遴选120个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建设,健全覆盖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医疗卫生体系。(指导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争取重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支持。积极争取省疾控中心申报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申报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推进省中医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建设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进一步提升我省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指导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城乡社会健康治理模式
 
  强化基层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建设,加快爱国卫生运动与基层治理工作、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等重点任务有效衔接,统筹谋划部署,有机整合资源,一体协同推进。深入推进“绿城市、治污染、除四害、食安心、勤锻炼、管慢病、家健康”为主题的新“7个专项行动”,分阶段分步骤实现129个县(市、区)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命名。全面开展健康县城建设,采取“分片培训、对口帮扶、专家指导、分类评估”的方式,指导各地开展村、社区、企业、机关、医院、学校、家庭等健康细胞和健康乡镇、健康县区建设。全省打造健康家庭1万户、健康企业800家、健康乡镇129个、健康乡村800个、健康学校50家、健康机场7个,建设至少30个高质量的健康县城示范县。完善城市健康公约、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广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活动,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指导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指导责任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刻认识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系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本系统、本领域抓工作落实的组织体系,服务指导各地推进工作开展,推动在各行业中建立起常态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统筹协调。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工作覆盖面广,各部门要树牢“一盘棋”思想,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统筹资金安排,互补互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系统全面开展。要统筹好“建设工程”和“整治工程”的关系,既要指导各地按照高质量做好项目工作的要求精准谋划项目、督促项目实施,切实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又要发挥行业主管责任,在行业内牵头组织开展好清理整治工作,双向协同发力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采取随手拍、大比武、积分榜等方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凝集全社会共识,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群策群力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清除病原孳生环境,持续巩固好维护好工作成效,切实提高群众环境卫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