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期限5年,开展8大试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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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2023年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西计划于2027年底前,通过试点探索实现以下目标:
 
  ——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构建符合广西实际的区域性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设计、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构建林业固碳增汇、碳汇开发和交易、绿色金融等政策体系以及碳汇交易机制,规范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秩序,推动林业碳汇科学规范有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林业碳汇开发基础能力明显增强。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1个以上,探索固碳增汇经营模式和技术5套以上,制定林业碳汇相关标准5个以上,建成林业碳汇科研基地3个以上,林业碳汇技术标准、固碳增汇技术路径、计量监测技术手段、碳汇价值实现路径等研究取得重要进展,区域森林碳汇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林业碳汇价值实现取得初步成效。积极推动我区林业碳汇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和区域性碳市场交易,基本打通不同场景下的林业碳汇价值实现路径,全区14个市试点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各1个以上,区域性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林业碳汇价值得到初步体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广西建设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筑牢我国南方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目标,将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万亿林业产业打造有机结合,完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建立林业碳汇交易机制,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贡献绿色能量,为全国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有序推进。把林业碳汇开发纳入全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总体布局,以林业固碳增汇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防止无序开发。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围绕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快建立具有广西特色、系统完备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计量方法学以及交易机制。
 
  ——坚持机制创新、先行先试。完善林业碳汇支持政策,创新交易机制、投融资模式等,探索形成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的广西模式,将林业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集中优势资源要素,深化示范引领,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主体和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林业碳汇建设的积极性,扎实推进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
 
  (三)主要目标。
 
  2027年底前,通过试点探索实现以下目标:
 
  ——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构建符合广西实际的区域性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设计、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构建林业固碳增汇、碳汇开发和交易、绿色金融等政策体系以及碳汇交易机制,规范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秩序,推动林业碳汇科学规范有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林业碳汇开发基础能力明显增强。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1个以上,探索固碳增汇经营模式和技术5套以上,制定林业碳汇相关标准5个以上,建成林业碳汇科研基地3个以上,林业碳汇技术标准、固碳增汇技术路径、计量监测技术手段、碳汇价值实现路径等研究取得重要进展,区域森林碳汇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林业碳汇价值实现取得初步成效。积极推动我区林业碳汇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和区域性碳市场交易,基本打通不同场景下的林业碳汇价值实现路径,全区14个市试点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各1个以上,区域性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林业碳汇价值得到初步体现。
 
  (四)试点范围和期限。
 
  试点期限为5年,即2023—2027年。
 
  2023—2024年,选择碳汇开发潜力大、专业支撑能力强、改革创新意愿强的市、县和国有林场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广西国有高峰林场等国家林草局批准的林业碳汇试点单位,柳州市等全国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以及河池市、横州市、阳朔县、平乐县、容县、乐业县、昭平县、金秀瑶族自治县等自治区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试点市、县先行先试。2025—2026年,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区14个市。2027年,总结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巩固试点工作成果,整理汇编试点资料,完善相关制度,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试点任务
 
  (一)开展林业碳汇资源本底调查。拓展林草生态综合监测内容,组织开展林草生态系统碳汇资源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工作,摸清全区碳储量空间分布和碳汇资源资产权属状况。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据,构建林业碳汇资源“一张图”,科学评估林草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开展林业碳汇开发潜力分析,研究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空间布局,编制全区林业碳汇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林业碳汇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基于广西森林资源动态监管平台和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建立广西林业碳账户,对全区林业碳汇项目备案、碳汇林建设、碳汇量核定、碳汇交易等进行有效监管,实现林业碳汇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全方位服务,提升全区林业碳汇数字治理能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充分利用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创新应用卫星遥感、激光雷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构建全区主要造林树种和典型森林类型碳汇计量监测标准体系,开展湿地、草原和石漠生态系统碳汇计量监测方法研究,完善碳汇计量基础数据库、模型参数库,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推进林业碳汇计量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指导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业碳汇计量工作,提高林业碳汇计量监测能力。探索并推动在林业领域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森林认证,提升绿色低碳产品和相关服务的供给能力。(自治区林业局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针对我区自然条件优越、碳汇资源类型多样、林业资源特色突出等特点,研究开发涵盖短轮伐期用材林经营、岩溶地区植被恢复、特色经济林经营、林业碳票、林业碳汇碳普惠等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规范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碳汇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破解广西大多数森林固碳贡献大却未能作为碳汇项目开发和进行碳汇交易的难题,积极推动国家推广应用广西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自治区林业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林业碳汇交易机制。制定出台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管理办法,形成碳交易主管部门统筹、多部门共同推进的碳汇交易管理机制,建立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监测管理评估机制,加强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构建碳普惠机制,制定碳普惠制试点总体方案、林业碳普惠实施方案和碳普惠交易规则,建立基于碳普惠制的减碳行为量化核证体系和核证减排量交易机制等,组织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推动组建广西绿色交易所,打造区域性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开展区域性林业碳汇交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发储备林业碳汇项目。引导、支持和规范咨询机构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开发不同机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多渠道促进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支持开发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主的林业碳汇项目,适当开发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林业碳汇项目,鼓励开发碳普惠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加快推进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创新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国有林场+集体/合作社/农户”合作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探索建立林地资源“化零为整”、项目参与各方利益共享模式,提升林业碳汇项目规模效益。(自治区林业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开展林业碳汇交易。探索开展企业排放二氧化碳与林业碳汇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引导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和其他自愿减排企业购买林业碳汇,履行减排义务和责任。探索开展碳普惠工作,将林业碳汇纳入全区碳普惠减排量开发范围,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工业园区、社区家庭和个人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抵消碳排放。制定广西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方案,开展以购买林业碳汇等方式实现我区大型活动碳中和。开展公共机构“零碳排放”创建工作,鼓励采购林业碳汇抵消碳排放。探索“林业碳汇+生态司法”修复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司法机关开展涉林案件碳汇量评估工作,引导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行为主体通过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的义务。引导社会资本、专业机构和金融机构参与广西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鼓励各市、县与区外对口合作地区或发达地区率先开展林业碳普惠交易合作。积极推动我区林业碳汇项目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和区域性碳市场交易。立足广西地缘优势,探索建立面向东盟的森林碳库,探索与东盟国家共同构建碳汇交易平台,开展碳汇资源开发和交易。(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体育局、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证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探索金融支持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方式。选择条件合适的市、县和国有林场,与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科研院所搭建合作平台,探索“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碳汇保险+林业碳汇收储”合作支持林业碳汇发展的新路径,鼓励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开发碳基金、碳汇债券、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碳汇保险等金融产品,为林业碳汇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支持柳州市在全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中打造一批增加森林碳汇减缓气候变化和提高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示范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科技厅、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证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扶持培育第三方咨询服务和认证检测机构。坚持市场培育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在现有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碳咨询服务企业等基础上,加大对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力度,形成一批专业素养高、多元并进、满足未来市场需求的林业碳汇第三方咨询服务和认证检测机构。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林业碳汇项目的储备与开发,对在本地专业从事林业碳汇开发、管理、交易服务的企业,各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工作纳入林业发展新格局统筹谋划和推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稳步推进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汇核算和项目开发,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减排量备案和交易,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形成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试点工作机制,切实抓好试点各项工作,确保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二)加大要素支持。研究制定出台有利于巩固提升林业碳汇能力的财政、人才引进和投融资政策,健全完善财政补助、用地配套、科研创新、绿色金融等政策,支持林业碳汇基础研究、计量监测体系建设、示范建设、市场交易和能力建设等工作。鼓励科研院所、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培养林业碳汇、碳金融等领域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充分发挥林业碳汇金融属性的作用,建立健全林业碳汇抵质押贷款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碳汇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通过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支持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试点。
 
  (三)严格监督考核。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工作成效作为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权重。加强监督考核结果应用,对推动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目标任务年度评估工作,有关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加强宣传培训。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以及林业碳汇知识等内容的宣传培训,增强干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以及推动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的本领。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加快形成全社会关心林业碳汇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风险防控。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指导服务和监管,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所涉及的林地状况、资源数据及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把关,避免盲目决策,严防森林资源被无序圈占、盲目开发、夸大收益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