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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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一 起草背景及过程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定,2022年10月,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建立职能部门依职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列为2023年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改革攻坚行动重要内容。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起草了《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3年4月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要求梳理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作为《实施意见》附件一并印发实施。根据会议精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单位,梳理形成了《江西省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事项清单》),于2023年9月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实施意见》由省生态环境厅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并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二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正文共分6个部分、22条具体措施;附件《事项清单》包含省发展改革委等12个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牵头负责的共84项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第一部分为第一、二条,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第二部分为第三至五条,聚焦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及牵头部门确定机制。
 
  第三部分为第六至九条,聚焦部门履职尽责,对各级环委会以及牵头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明确了部门履职专题报告和公开要求。
 
  第四部分为第十至十三条,聚焦督办落实机制,提出有关职能部门在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要主动担当作为、及时梳理汇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加强督查督办;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依职履行监管责任。
 
  第五部分为第十四至十六条,聚焦监督检查和正向激励,明确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生态环境方面突出问题要及时移交调查问责,同时强调要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六部分为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聚焦监督保障,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等,并要求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巡视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贯通协同,切实推动全省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附件《事项清单》共梳理明确了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发展改革委(包含省能源局,9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6项)、省财政厅(4项)、省自然资源厅(8项)、省生态环境厅(13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8项)、省交通运输厅(11项)、省水利厅(6项)、省农业农村厅(6项)、省商务厅(4项)、省市场监管局(5项)、省林业局(4项)等12个部门牵头负责的84项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三 主要特点
 
  一是先行先试、主动作为。根据我省有关职能部门“三定”规定、《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在全国率先梳理明确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12个部门牵头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形成《事项清单》作为《实施意见》附件一并印发实施。
 
  二是充分衔接、务求实效。《实施意见》制定过程中,认真总结现有制度优势,重点汲取了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经验做法,与其工作规则进行有机衔接,突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构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责任体系中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
 
  三是加强监督、贯通协同。注重发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加强行业领域问题相关部门沟通会商以及共性问题移交移送,推动准确发现问题、科学解决问题。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巡视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贯通协同,提升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叠加效应,切实推动全省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供稿|江西环境厅督察办
 
  编辑|朱桐
 
  原标题:《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