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大、味重怎么办?《北京市餐饮行业污染防治手册》精准施策、守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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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餐饮消费需求日益增长的今天,北京市2021年餐饮行业 VOCs 排放量约 5034 吨,占生活源的 8.42%,是本市生活源重 要的 VOCs 排放来源行业。为进一步服务餐饮企业,做好餐饮行业污染防治,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北京市餐饮行业污染防治手册》,供相关单位对照学习。
 
  据统计,截至 2022 年底,北京市共有 13000 余家餐饮单位 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18000 余台套 , 提升了全市餐饮单位的污染治理水平,餐饮业排放强度和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投产前环境管理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厨房净高不宜低于 2.5m;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a)送、排风机;b) 油烟净化设备;c)隔油设施;d)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e)专用井道。饮食中心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
 
  投产后污染防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 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 食品提供场地。
 
  净化设备应配置具 有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的系统或装置。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 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 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45m。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m;经油烟净化 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15m 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 度大于 15m 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m。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 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当就餐人数不确定时,排水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 面积每天排水量可按 0.040 ~ 0.120m3 计算。饮食业单位含油污水水质,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
 
  使用空调器、油烟净化器、风机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 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专用机房与外界连接的墙、楼板、屋面,其空气隔声指数不宜小于 40 dB,门和窗的隔声指数不宜小于 35 dB。噪声较大的专用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措施。
 
  餐饮企业关闭后,目前无特殊环境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