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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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2023年9月8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和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枣环字〔2023〕5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政策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提高环境质量的需求,全省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迅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2017年的152家,扩增到目前600余家;在枣庄市境内开展监测服务的监测机构由10家,扩增到目前168家,其中本市10家,省外9家。因部分委托方存在刻意降低监测费用及逃避环保监管的心态,以及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的无序恶意低价竞争,导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成为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的顽疾和毒瘤。
 
  为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和完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促进枣庄市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有序、良性、健康发展,提高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追溯性,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为此,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和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商研究对策,决定制定本《监管办法》。《监管办法》为强化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两部门协同机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模式,提供了在跨部门监管和综合执法中具体可操作的依据。
 
  二、  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察办法》等7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6部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4部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2018年7月18日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市监认字〔2019〕280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的通知》(鲁环办监测函〔2020〕111号)等8份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决策目的
 
  《监管办法》是我市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实现辖区内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全面提升而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监管办法》强化了委托方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监管办法》建立了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两部门协同机制,完善了两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机制,提供了在综合执法中具体可操作的依据,促进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有序、良性、健康发展。
 
  《监管办法》引导相关从业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工作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和工作程序,遵守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做到监(检)测活动全过程留痕、可溯源,对出具的数据、结果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通过《监管办法》的实施,防止环境监测数据或结果失实,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追溯性,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四、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5章33条5500余字。
 
  第一章 总则(3条)
 
  说明《监管办法》适用范围和目的;
 
  第二章 管理要求(9条)
 
  规定了从业机构的社会义务。
 
  引导从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监测活动要全过程留痕、可溯源。对出具的数据、结果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求机构的档案管理应符合《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监测》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委托方在选择服务方时,应充分考察其信用状况,遵循“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三章 监督管理(8条)
 
  建立了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督管理两部门的协调机制、监管方式和工作模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规和弄虚作假进行举报,监管部门对举报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四章 责任处理(10条)
 
  列举了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的10种违规和13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判别依据。
 
  规定了对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7条处罚措施,并纳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管理。
 
  提出了对重要证据可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措施。
 
  明确了机构已出具的涉及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报告无效,以及无效报告持有人(或单位)的连带责任。
 
  规定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暗示、默许从业机构及人员弄虚作假。委托方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了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第五章 附则(3条)
 
  规定了执行标准、解释权和有效期。
 
  五、政策亮点
 
  1.本办法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2.从技术层面提出从业机构的监测活动做到全过程留痕、可溯源的相关要求;
 
  3.提出机构应注意各类环境样品保存时限要求,明确机构应在样品有效时限内出具分析测试结果(全省首次提出);
 
  4.明确“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传图片的技术要求,提醒从业机构如何避免风险(全省首次提出);
 
  5.强调从业机构的档案管理应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全省首次提出);
 
  6.鼓励对环境监测活动中存在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有奖举报(全省首次提出);
 
  7.制定了监督检查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全省首次提出),建立了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两部门协调机制;
 
  8.完善了环境监测活动中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表现形式;
 
  9.提出了可对重要证据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措施(全省首次提出);
 
  10.规定了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的有关纪律要求(全省首次提出);
 
  11.本办法为我省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全省首例)建立了长效机制;
 
  12.这是全省第一个通过政府法制审核和备案的市级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规定。
 
  六、关键词解释:
 
  社会监测机构:是指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之外,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或报告,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设。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标准中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管控管理。
 
  社会监测机构的信用: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相关网站查询。
 
  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为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监管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研发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山东省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需要将开展监测工作情况上传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