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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 大会精神,促进污染物减排,稳固环境质量改善成效, 保障有利于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等重大项目建设,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以在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本市排 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 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美丽上海建设。
《管理办法》全文共设六章,四十五条,拟将依据排污许可分类 管理名录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 4800 余家排污单位纳入实施范围。
交易内容为国家和本市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氮氧 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化学需氧量、氨氮仅在向环境直接排放生产废水的排污 单位范围内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实施方案》明确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组织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细 则,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组织排污单位、政府 部门等交易主体按相关规定开展初始排污权、新增排污权、 富余排污权和储备排污权的交易,指导和协助排污权交易账 户开设和保证金缴纳,并出具交易凭证。
上海市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 有效期自排污单位排污权完成交易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