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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完善我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流程,优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编制及评审工作,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拟联合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
征求意见单位: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工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完善和优化情况通知如下。
一、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时间节点。
加强地块规划和供应前的信息共享,及时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土地供应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畅通土地流转。
(一)及时明确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变化情况。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和发布当年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明确当年拟供应的重点建设用地情况,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用地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涉及供应计划调整紧急落地的项目和二级市场改变用途拟供应的“一住两公”地块应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二)确定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时间节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的,在土地供应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之间改变土地用途为“一住两公”的,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存量建设用地,首次供应为“一住两公”的供应前也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涉及“一住两公”用途变更地块的供应,在土地供应前应查询“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地块按《土壤法》有关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地块未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二、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类分级管理
优化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合“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要求的调整,对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一)分类管理要求
根据原土地利用类型,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为登记表和报告书两个类别。土地利用类型的确定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为准。
1.编制登记表类别情型
原土地利用类型为耕地(01)、园地(02)、林地(03)、草地(04)、湿地(05)、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中的乡村道路用地(0601)、商业服务业用地(09)、其他土地(23),且经查询历史资料、访谈知情人员、利用关联地块信息、现场勘查后,确定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污水灌溉、不涉及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以及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场不存在污染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等情形的,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开展调查,编制登记表(登记表格式可参照附件1)。
2.编制报告书类别情形
原土地利用类型除以上类型,及地块历史不能排查以上可能的,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报告书。
(二)分级管理要求
1.编制单位的要求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登记表类别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报告书类别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按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2.报告评审要求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登记表类别的可免于专家评审。市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可简化评审流程,市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征得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后,以相关材料、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签署意见等替代评审材料。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报告书类别的应按《土壤法》《若干规定》的相关评审要求,即市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评审。
三、优化污染土壤污染异位修复管理和强化开发利用过程监管
对污染土壤采取异位修复的,污染土壤清挖转运完成后可开展修复修复效果评估。强化地块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及时报告地块土壤开挖时出现的异常情况。
(一)污染土壤异位修复管理
1.污染土壤清挖转运完成后可开展修复效果评估。重点建设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采取异位外运方式处置的,应制定转运计划,明确转运处置方式、处置完成时间等事项,在污染土壤清挖转运完成、基坑清挖效果评估满足相关要求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2.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要求。污染土壤转运至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置单位所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要求管理。
3.其他处置单位处置污染土壤要求。污染土壤转运至其他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由处置单位所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处置过程监管。污染土壤处置完成后,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地块项目为单位编制修复、处置总结报告,经专家咨询同意后,向处置单位所在市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备。
(二)强化开发利用日常监管
对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土壤颜色异常、气味异常,可疑固体废物,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联系人及电话:
(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雷育涛 65853662
(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王业成 65236117
附件: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登记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3年10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