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5万!实际生产设备情况与环评不符…什么情况下环评应当重新报批?重新审核?或做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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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7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有 10 台硫化机、喷漆流水线 2 条、1个喷漆房,环评验收文件中为 8 台硫化机、喷漆流水线 1条、无喷漆房,实际生产设备情况与环评内容不符。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52234元。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小编在此提醒企业,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后万事大吉,就可以调整或改动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形成“批建不符”)。如果因客观因素必须要调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生产工艺等,企业一定要注意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此以外,还有这种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企业才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核要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是否继续有效;
 
  3.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评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要求其在建设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
 
  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事宜的请示》(桂环报[2018]2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重新审核的,应报原审批部门,不受审批权限变化影响。
 
  二、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按照建设单位报请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三、经审核,同意执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审核,需依法补充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报批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的,应按重新报批时的分级审批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2日
 
  什么情况下环评应当重新报批?重新审核?或做后评价?
 
  一、关于重新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关于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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