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出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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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 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社 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暂不包括机动车检测机构。
 
  本办法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 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是指运用化学、物理、 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沉积 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 污染排放的监(检)测活动。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 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 100 分。机构环境信用等级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设 A 级、B 级、C 级、 D 级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的描述和分值(S)要求如下:
 
  A 级(优):以绿色表示,S≥90 分;
 
  B 级(良):以蓝色表示,80 分≤S<90;
 
  C 级(中):以黄色表示,60 分≤S<80 分;
 
  D 级(差):以红色表示,S<60 分。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采用年度集 中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年度集中评价周期为一年,评 价结果反映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机构的信用等级状 况。
 
  原文如下↓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出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原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