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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陕西省拟在部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基于此,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5日。
执行区域:宝鸡市凤翔区、凤县,汉中市勉县、略阳县、宁强县,安康市旬阳市,商洛市商州区。
执行行业及内容:
(一)铅锌矿采选、铅锌冶炼工业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总铊特别排放限值。
(二)铜矿采选工业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特别排放限值。
(三)氧化锌生产、硫酸锌生产工业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铜、总锌、总锰、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镍、总铊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时间:执行区域及行业范围内的新建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给予实施过渡期,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