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试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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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推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4日。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一)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手工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手工监测的;(二)从事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三)在我省开展监测业务但注册地在省外的上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愿申请参加环境监测信用评价。
 
  评价频次:每年开展1次环境监测信用评价,每个信用评价周期不超过12个月。
 
  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各市(区)开展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
 
  组织机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工作。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等级依据计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A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二)B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三)C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40分(含40分)-60分。(四)D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40分以下。
 
  奖惩措施:环境监测信用被评定为A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优先推荐有关荣誉称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连续二年被评为A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纳入守信激励对象;被评定为C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被评定为D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暂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生态环境资金补助,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视情开展约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罚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