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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规范钢铁、焦化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连续监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北省钢铁、焦化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连续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钢铁、焦化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本文件强调,CEMS由一氧化碳监测单元、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若原有CEMS已安装废气参数监测单元,不需重复安装。
CEMS应实现连续测量废气中气态污染物一氧化碳浓度,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可将数据、图文等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算、干/湿基浓度转换应参照HJ 75相关要求。基准氧含量浓度折算按照相关排放标准执行。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