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京津冀危险废物利用渠道,促进危险废物多元综合利用,京津冀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起草了《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至12月9日。
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尚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在京津冀区域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其他危险废物定向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燃料)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豁免条件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废单位、利用单位位于京津冀区域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近3年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投产不足3年的,实际投产年度评估结果均为达标。
2.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能够被利用单位作为替代原材料或燃料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等相适应,且有完整的有害成分控制技术。
3.利用单位不得使用和相关省市明确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利用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污染物排放因子及排放总量符合排污许可规定。
4.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相关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的,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5.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符合所在地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施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