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制定!《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征意!(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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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促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过程污染控制,防范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四省省生态环境厅首次制定《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征意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2月10日。
 
  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水洗盐产物的用途和有害物质控制要求、以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过程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督管理。
 
  飞灰为危险废物,飞灰水洗脱氯过程污染控制要求如下:
 
  企业应制定飞灰接收标准,飞灰入场前应进行取样分析,对不符合入场条件的飞灰应拒收。入厂飞灰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运输,飞灰运输、接收、装卸及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HJ2025和GB18597。飞灰制浆、水洗应设置灰、水自动计量控制系统,并采用全密闭装置,同时设置返料设施。飞灰水洗脱氯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应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在飞灰水洗脱氯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
 
  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和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主要为飞灰及其处理产物)应及时收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投加设施。飞灰水洗设施、设备应具备耐磨、防腐等性能。水洗工段涉及的水洗反应、浆液输送和固液分离过程均应配备防止浆液遗漏和漏料收集装置。飞灰水洗脱氯残渣中可溶性氯含量应不高于1.5%,以不高于1%为宜。其属性依据GB34330和HJ1134进行判定,综合利用过程应符合HJ1091和HJ1134要求。飞灰水洗脱氯过程中产生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的工段及车间应配置相应的气体报警装置和废气收集、净化系统。
 
  《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脱氯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