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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2023年11月6日,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唐山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绿色低碳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低碳领域相关产业,突出抓好具有突破性、带动性、示范性的关键项目,扩大绿色低碳产业规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攻克、转化、应用一批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
此外还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全额投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购买服务等方式投资城镇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原文如下:
唐山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河北省关于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唐山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精神,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振民间投资发展信心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总书记对唐山“三个努力建成”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切实把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二)明确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力争将全市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各县区要明确本地民间投资占比等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压实各方责任。
二、聚焦重点行业,拓宽民间投资支持领域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各级“十四五”规划和重大战略等确定的重点建设任务,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对纳入各级“十四五”规划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资金、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投资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发展种苗种畜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培育壮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
(五)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综合运输枢纽、公共交通、运输站场的投资建设运营。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民营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绿色交通发展。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重要引调水、河湖水系连通、水资源调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农村规模化供水、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江河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河湖生态治理修复、小水电绿色改造等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政府与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合作。
(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全额投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购买服务等方式投资城镇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八)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投资力度,建设抽水蓄能、新型储能、新能源及升压站、氢能、地热能开发利用和充电桩等能源类项目。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原则上要提前向社会公开。
(九)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城郊大仓基地。实施一批业态先进、规模较大、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工业设计、展览展会、平台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教育医疗、养老托育、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
(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举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休闲健身、体育竞赛、场馆建设运营等领域。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着力解决民营医院、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学校等在申请许可、职称评定、政府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
(十一)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绿色低碳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低碳领域相关产业,突出抓好具有突破性、带动性、示范性的关键项目,扩大绿色低碳产业规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攻克、转化、应用一批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
(十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数字河北建设,积极投入物联网、数据中心、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参与建设工业互联网、智慧交通、智慧水利、智慧城市等融合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十三)稳定房地产开发民间投资。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引导民间资本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盘活改造各类闲置房产。
三、优化投资结构,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调动高校、科研院所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十五)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先进制造业投资,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顺应市场变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增强产业链韧性。
(十六)鼓励民间投资创新驱动发展。引导民间资本以市场为导向,把握创新方向、积极凝聚人才,推动创新创业创造深入发展。支持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服务区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5G应用、数字化共性技术研究、工业软件等相关领域投资建设运营,发展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
(十七)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实现轻资产运营,增强再投资能力。
四、健全保障机制,推动民间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十八)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依法合规减少审批时限,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利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九)强化各类要素保障。提前介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选址,优先保障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根据项目产业生命周期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供地方式。落实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强化重点民营企业用能单位管理,做好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与能耗双控目标统筹衔接,积极争列重大项目能耗单列。
(二十)扩大民间投资融资渠道。推广“信易贷”模式,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的支持力度。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民营企业挂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二十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在申报各类财政补助和引导资金时,对符合国家、省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申报国家保险试点。用好各级各类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采取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二十二)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国家、省、市关于降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持续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指导性作用,推动贷款实际利率和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确保惠企红利精准落地。
五、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合理发展
(二十三)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显性或隐性歧视条款、准入门槛,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双盲”评审,对民间投资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
(二十四)深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清理和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和做法,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二十五)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组织民营企业家培训,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等文件解读,提高民营企业家管理水平和投资决策科学性、精准性。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为资本设立“红绿灯”,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二十六)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保持各类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政策正向叠加效应。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深化法律服务供给,为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综合法律服务。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主动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民间投资信心。
六、强化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十七)建立各县区、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县区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具有本县区特色的工作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精准制定支持措施,强化服务保障。建立各县区、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形成合力、落到实处。
(二十八)做好政企包联帮扶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依申请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落实领导包联重点项目制度,制定市级领导、属地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单位“四包一”专班的包联方案,包联领导和专班定期深入项目现场调研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十九)持续开展民间资本推介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分管领域项目进行筛选,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模式创新、经营潜力大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介会、广播、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平台向民间资本推介。定期召开政银企座谈会,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
(三十)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及时协调调度工作目标完成、项目清单梳理进展和项目公开推介等情况,每季度通报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比等情况。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研究解决共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