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答复:将为剑河县谋划更多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选中央和省级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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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11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5号建议的答复,就“关于加大农村污水收集治理资金支持的建议”予以答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污水收集治理资金支持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将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合理确定目标任务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相继出台《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贵州省“十四五”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强化顶层设计。我们遵循“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先易后难、梯次推进”原则,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一方面,明确了全省的总体目标:到2023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0%,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力争达到25%。另一方面,又结合各地实际,细化了各市(州)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到2025年,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左右;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左右;基础较弱、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效提升。其中,剑河县结合实际,提出到2025年,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力争达到20.2%。
 
  二、坚持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坚持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聚焦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重点围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等,因地制宜开展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对于乡镇政府驻地所在村及周边村产生的生活污水,具备条件的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对于居住较为集中的村庄产生的生活污水,集中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对于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非敏感区产生的生活污水,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进行有效管控。当前,剑河县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治理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心村、城乡接合部、传统村落。截至2022年底,剑河县累计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有29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为17.7%,完成省级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三、持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着力构建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投入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政衔接资金方面,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县可结合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将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2021年以来,共安排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196.83亿元,其中:剑河县7.93亿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有关专项资金方面,2021年以来,共计安排资金9.54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及生活污水治理,支持剑河县650万元。同时,指导帮助剑河县谋划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截至目前,剑河县进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储备库项目1个,申请资金1812万元;进入省级农村环境整治储备库项目3个,申请资金6100万元
 
  四、推动建立长效运维机制
 
  加强已建污水设施运行管理,提升设施正常运行率。2022年,印发了《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整改方案》,指导全省各地全面开展已建设施排查和评估,切实摸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建立现状基础台账,针对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问题,分类制定改造提升方案并抓好落实。加强资金保障,每年安排省级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300万元至670万元不等,用于对正常运行设施的运维奖补和非正常运行设施的优化整改,引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得成、用得起、管得住、养得好”。其中,已支持剑河县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整改提升资金12.5万元,帮助剑河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贵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贵州省“十四五”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积极指导帮助剑河县谋划更多的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选中央和省级项目库,争取国家和省更多资金支持。将结合剑河县农村实际,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常住人口及其污水产生量、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惯等,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原标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5号建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