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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ꎬ 保障城 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ꎬ 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漯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发。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 3 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 范围和标准。
市区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主管部门统一征收进入 国库非税收入专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各区 (功能区) 实际污水处理任务,报市政府同意后,按比例分成使用。
文件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