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贵州省《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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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2023年12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修订背景
 
  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明确“坚持长江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根据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任务,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上下游地区可将水质水量等指标作为考核依据,突出结果导向,强化绩效目标约束,补偿措施与考核指标改善结果挂钩”的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24号)的“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持续推进包括乌江等江河源头、红枫湖等重要水源地的重点区域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以及“健全横向补偿机制。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省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省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引导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持续推进全省八大水系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精神,要求我省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八大流域的省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此,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组织开展了《意见》的制定工作。
 
  二、政策制定过程
 
  2023年1月起,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对“十三五”期间补偿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深入调研,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形成了《意见》初稿,分别于2023年3月、9月两次向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反馈。经反复会商研究,第一次征求意见5条反馈意见中采纳4条,未采纳1条;第二次征求意见无意见反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意见》送审稿,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通过,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权责对等,合理补偿。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原则,以巩固和改善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为目标,明确各市(州)水质、水量保护责任,实现流域上下游地区双向、多元的生态补偿。
 
  2.省级定规,市县落实。省级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清算的基本要求以及完成时限。各市(州)制定横向生态补偿办法,组织辖区内县(市、区、特区)抓好贯彻落实。
 
  3.激励引导,合作共治。省级强化目标导向,激励引导各市(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合作和流域联防共治,形成流域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标。2025年底前,各市(州)全面建立并实施辖区内以县域为单元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全省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三)建立工作机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24号)工作要求,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及时修订《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建立全覆盖、多方位、规范化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强保护、协同治污的积极性,以生态高水平保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市(州)要参照修订的补偿办法,制定辖区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省级奖补。按照“早建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省级财政通过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或省级专项资金等,对积极主动贯彻落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市(州)进行奖补激励,奖补实施期限2024—2026年,为期三年。2024年3月前,市(州)制定印发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的,给予奖励资金1500万元,每年500万元;2024年4月—2024年12月前,市(州)制定印发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的,给予奖励资金800万元,每年400万元;2025年1月—2025年12月前,市(州)制定印发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
 
  (五)建立横向补偿。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各市(州)之间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利用等。同时鼓励各市(州)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
 
  (六)明确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补偿指标数据监测、补偿资金清算和监管等工作,加强对各市(州)开展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四、特色亮点
 
  (一)加大省级奖补。省级通过安排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等资金,引导市(州)建立辖区内县与县之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对辖区内流域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体修复的投入力度,认真履行和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各市(州)要做好水源涵养、水环境质量提升、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持等工作,围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将省级奖励资金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域联防共治机制,协力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
 
  (三)确定补偿标准。明确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指标以水质优劣为主、兼顾水资源量,实行按月考核、按年清算。对水质改善较好、达到水量考核目标、生态保护贡献大的市(州)加大补偿力度,切实调动地方保护水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突出宣传引导。要求省级牵头部门和各市(州)要广泛宣传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引导公众深入认识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原标题: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