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完善优化省危废收集转运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2023年12月2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通知印发《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行为,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到2025年底,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
《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试点内容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以上危险废物若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
《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