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起实施!安徽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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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编号为DB34/T 4571-2023,2023年11月7日起实施。
 
  一、《技术规范》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目前,我省在用放射源超过三千枚,射线装置一万多台(套),核技术利用总体规模位居全国第八位,涉核大科学装置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十四五”期间,我省核与辐射行业尤其是核技术利用产业规模仍保持每年5%以上的增速,核技术利用行业迎来重要战略机遇期,辐射安全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增加。
 
  核技术利用单位作为核与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核技术利用项目工作场所实施自行监测是其保障辐射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条例、规章明确要求:核技术利用单位需“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监测方案”,“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我省核技术利用单位基本已配备了监测设备,自行监测条件基本具备,但多数单位监测能力薄弱,在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仪器选取、点位选择、结果记录等方面存在问题。问题产生原因在于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性较强,因此自行监测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具体的配套技术文件作为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编制了《技术规范》。
 
  二、《技术规范》的制定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是为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提供技术支撑,提升企业自行监测相关文件的效力,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
 
  三、《技术规范》的制订过程是怎样的?
 
  答:(1)成立编制组。2022年5月,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牵头,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共同成立标准编制组,调研并制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明确编制组主要成员和分工。(2)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2022年6-10月,分析了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测、监管相关数据,梳理了全省五百余家核技术利用“双随机”执法检查中监测存在的问题。同时搜集了国内其他省(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自行监测的相关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编制文本初稿。(3)标准立项。2022年10月3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2〕356号),批准本标准研究任务。(4)现场调研和监测。2022年11-12月,完成省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调研和现场监测工作,编制组在合肥、铜陵、淮南、蚌埠市等地进行调研,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深入调研分析,分行业进行8次现场调研和辐射环境监测,并对文本就行修改。(5)标准座谈及论证。2022年12月,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文本。2023年2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6)定向征求意见。2023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省内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征求意见,并向沪苏浙生态环境厅(局)征求意见。截止2023年3月25日,部分单位反馈了意见。(7)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7月12日至8月11日,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市场局挂网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8)专家审查。2023年8月2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合肥组织召开了《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审查会,送审稿通过专家委员会审查。(9)标准发布。《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2023年10月7日发布,2023年11月7日实施。
 
  四、《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技术规范》规定了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监测人员辐射防护与管理的基本内容及要求。适用于核技术利用单位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边辐射环境开展自行监测,不适用于事故应急监测。
 
  五、《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技术规范》共7个部分,分别是:(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5)监测方案制定;(6)信息记录和报告;(7)监测人员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
 
  六、《技术规范》实施的时间是什么?
 
  答:《技术规范》自2023年11月7日起实施。
 
  七、《技术规范》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