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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遴选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环办〔2024〕1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遴选,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遴选项目与分配资金的管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遴选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遴选办法(暂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遴选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遴选,建立健全资金分配制度,加快推进资金项目实施,提高资金预算执行率与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对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引导推动作用,根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资环领域项目管理提升试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3〕19号)、《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环发〔2023〕63号)等要求,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遴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落实规定。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资金管理、项目储备库管理、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等方面的文件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水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资金项目管理的规定要求,保证拟支持项目遴选的精准性、规范性。
(二)突出问题导向。我省水资源丰富,江河湖泊众多,“十四五”期间国控断面增加,水质考核任务艰巨。应紧紧围绕水质提升攻坚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把有效解决水生态环境存在的重难点问题作为主要支持方向,推动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圆满完成考核任务。
(三)分类分项评分。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外,根据各类项目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评价因素和得分标准,采取因素法对拟支持项目进行量化打分,为优选拟支持项目提供依据。
(四)强化激励机制。将项目成熟度、市(州)已支持项目预算执行率、项目环境效益等作为项目选择的重要因素,激励各地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同时,项目遴选与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紧密挂钩。
第二章 遴选范围
第四条 项目遴选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包括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未纳入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优选项目
第六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每年度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和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要求,优先推荐与本地区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紧密衔接的入库项目清单。推荐地表水提前下达资金项目,预储备项目清单内在库项目不超过6个、预储备项目清单外在库项目不超过3个;推荐地表水第二批资金项目,预储备项目清单内在库项目不超过4个、预储备项目清单外在库项目不超过2个;推荐地下水资金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因素法优选拟支持项目评分办法(见附件),将项目成熟度和市(州)已支持项目预算执行率作为共同评分因素,并区分四类项目增设特定评分因素。流域水污染治理及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围绕水质改善核心目标,增设与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关联性、项目绩效与批复总投资比值两个评分因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突出提高水源保护区管理能力,增设规范化建设水平评分因素;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聚焦夯实排污口管理基础,增设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评分因素;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级目标任务,增设年度重点任务评分因素。
第八条 对各地推荐上报项目采用因素法进行量化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结合资金额度筛选拟支持项目。上级明确要求支持的项目,必须纳入拟支持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预储备项目清单内项目。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由省级统筹。
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市(州),原则上应对其本级及相关断面考核的县(市、区),暂停或减少中央地表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支持(分年度支持项目除外)。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九条 安排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资金数不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安排用于支持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资金数,原则上不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15%。
第十条 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根据《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水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调查评估等项目以财政投资评审核定数额为依据分配资金;其他拟支持项目分配资金数额,按照防治资金余下数额占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核定工程费用总和的比例予以分配(跨年度支持项目按地方建设计划确定当年工程费用数额),且不超过该项目申请防治资金数额。对完成施工招投标的项目,可适度调增支持比例,调增比例不超过拟支持项目资金安排数的5%。
跨年度支持项目在首次安排资金时,应明确防治资金支持总规模,并视项目前期准备、推进实施等情况在后续年度中予以优先支持,确保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成效。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下批次防治资金预测情况,收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分配防治资金的推荐项目,拟制防治资金初步分配项目清单,并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由省财政厅拟制防治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抄送省生态环境厅),通知相关市县开展项目下阶段工作。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省财政厅防治资金预算函后,收集防治资金初步分配方案中推荐项目的前期工作资料,对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批复、财评及批复的项目采取因素法评定分数,并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拟定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厅党组审定。未完成初步设计及批复的工程类项目,原则上不列入评分范围。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组织项目前期工作材料审核,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
初步分配项目清单中未列入资金分配方案的项目,建议市(州)生态环境局作为申请分配下批次防治资金的推荐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湖北省资环领域项目管理提升试行办法》(鄂财环发〔2023〕19号)和《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环发〔2022〕2号)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2年。
附件:因素法优选拟支持项目评分办法
附
因素法优选拟支持项目评分办法
区分流域水污染治理及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四类项目,各项目均按照100分进行设置。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及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一)得分设置。
从4个方面评估:①与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关联性,占40分;②项目成熟度,占30分;③市(州)已支持项目预算执行率,占20分;④项目绩效与批复总投资比值,占10分。属于预储备项目清单内项目,在得分核算后再加10分。
(二)得分核算。
1.与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关联性(占40分)
核实与项目关联的最近控制断面是否属于当年年度攻坚战任务的攻坚重点断面,关联国控断面的项目得40分,关联省控断面的得35分,其他得30分。
对于生态修复类项目,如整治的水体水质为Ⅳ类及以上,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必须提供最近一个月内能体现整体水质现状的监测报告、整治水体透明度等参数适合种植相应水生植物的说明、流域内控源截污实施进展的说明。上述材料经专家评审认为合理、可信的,该项目再进入评分环节。项目整治的水体水质为Ⅴ类或劣Ⅴ类,该项目不得分。
2.项目成熟度(占30分)
根据各市(州)上报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打分,完成初步设计及批复得15分,完成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再得15分。
3.市(州)已支持项目预算执行率(占20分)
依据最近一次调度的各市(州)上两个年度已支持地表水项目中央资金预算执行率,乘以20分,即为各市(州)项目该项得分。具体方法为:
某市(州)项目得分=20×某市(州)上两个年度已支持项目中央资金预算执行率
4.项目绩效与批复总投资比值(占10分)
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值与项目批复总投资的比值进行分档计分,COD削减量绩效目标与总投资比值权重计10分,生态修复面积绩效目标与总投资比值权重计5分。具体方法:
(1)削减量绩效投资比值
削减量绩效投资比值=COD年削减量/批复总投资
备注:污染物削减量单位为千克/年,批复总投资单位为万元
得分=比值/10,取小数点后一位,10分为最高分。
(2)修复面积绩效投资比值
修复面积绩效投资比值=生态修复面积/批复总投资
备注:生态修复面积单位为平方米,批复总投资单位为万元
比值≥100,得5分;比值≥75,得4分;比值≥50,得3分;比值≥25,得2分;比值≥0,得1分。
削减量绩效投资比值得分和修复面积绩效投资比值得分相加,即为项目绩效与批复总投资比值得分,得分最高为10分。
(三)得分总计。
将上述4项得分相加,得出该项目最终得分。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一)得分设置。
从3个方面评估:①规范化建设水平,占50分;②项目成熟度,占30分;③市(州)已支持项目预算执行率,占20分。属于预储备项目清单内项目,在得分核算后再加10分。
(二)得分核算。
1.规范化建设水平(占50分)
(1)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或有超标风险,占20分
根据水源地是否存在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或有超标风险情况进行打分,存在得20分,不存在不得分。
(2)标识标牌和隔离设施亟待建设,占20分
根据水源地是否存在标识标牌、隔离防护设施等欠缺情况进行打分,存在得20分,不存在不得分。
(3)面源污染突出和存在风险隐患,占10分
根据水源地是否存在农村生活、农业种植等污染突出情况或者交通穿越等风险隐患情况进行打分,存在得10分,不存在不得分。
2.项目成熟度(占30分)
根据各市(州)上报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打分,完成初步设计及批复得15分,完成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再得15分。
3.市(州)已支持项目预算执行率(占20分)
依据最近一次调度的各市(州)上两个年度已支持地表水项目中央资金预算执行率,乘以20分,即为各市(州)项目该项得分。具体方法为:
某市(州)项目得分=20×某市(州)上两个年度已支持项目中央资金预算执行率
(三)得分总计。
将上述3项得分相加,得出该项目最终得分。
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
(一)得分设置。
从3个方面评估:①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占50分;②项目成熟度,占30分;③市(州)已支持项目预算执行率,占20分。属于预储备项目清单内项目,在得分核算后再加10分。
(二)得分核算。
1.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占50分)
(1)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占20分
根据项目所属县(市、区)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情况和清单台账情况进行打分。查阅排污口排查工作台账和工作总结,按相关技术指南完成排污口排查、分类编码命名、监测和溯源的,每完成一项工作得5分,四项工作全部完成得20分。
(2)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占10分
根据项目所属县(市、区)按要求完成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工作情况进行打分。完成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的得6分,有批复的再得4分,共计10分。
(3)排污口整治工作,占20分
根据项目所在水体(不超过县级行政区域)按照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打分,按年度任务目标全部完成整治且相关整治销号证明材料齐全的,得20分;仅完成整治但没有销号的得15分;仅完成部分排污口整治的,按已完成整治排污口数量所占比例得分,最高得15分。
2.项目成熟度(占30分)
根据各市(州)上报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打分,完成初步设计及批复得15分,完成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再得15分。
3.市(州)已支持项目预算执行率(占20分)
依据最近一次调度的各市(州)上两个年度已支持地表水项目中央资金预算执行率,乘以20分,即为各市(州)项目该项得分。具体方法为:
某市(州)项目得分=20×某市(州)上两个年度已支持项目中央资金预算执行率
(三)得分总计。
将上述3项得分相加,得出该项目最终得分。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一)得分设置。
从3个方面评估:①是否属于年度重点任务,占20分;②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占45分;③市(州)已支持项目预算执行率,占35分。
(二)得分核算。
1.年度重点任务(占20分)
核实项目是否属于当年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建设任务、是否属于“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含预储备项目清单内项目)或当年国家和省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上述每项得10分,总分20分。
2.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占45分)
(1)工程类项目
根据各市(州)上报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打分,完成初步设计及批复得30分,完成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再得15分,总分45分。
(2)非工程类项目
非工程类项目完成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及批复得30分,完成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再得15分,总分45分。
3.市(州)已支持项目预算执行率(占35分)
依据各市(州)上两个年度已支持地下水项目中央资金预算执行率,乘以35分,即为各市(州)项目该项得分。项目所属市(州)上两个年度无地下水中央资金项目的得17.5分。具体方法为:
某市(州)项目得分=35×某市(州)上两个年度已支持项目中央资金预算执行率。
(三)得分总计。
将上述3项得分相加,得出该项目最终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