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通知!部分排污单位变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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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排污单位变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各市、县、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
 
  近日,我厅自查全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时发现,部分排污单位未及时主动变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个别限值错误,请各排污单位(详见附件)按照《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六)新制定或修订的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日内”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如未更新工业固废、工业噪声表单等)的一并完成。30日内未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请各市、县、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的规定,于2月29日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的“审批部门主动变更”模块完成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执行限值变更工作。
 
  各排污单位未及时变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污染物排放限值也应自标准更新实施之日起执行,请各排污单位知悉并认真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附件:需变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名单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