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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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关于印发《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和《“十四五”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黑环发〔2021〕52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10日
 
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分级评估机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做到自查全覆盖;鼓励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自行评估。
 
  (四)突出评估重点。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二、评估方式
 
  规范化评估工作应通过国家固废系统规范化评估子系统采取县级自查、市级评估、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工作。
 
  (一)省级抽查评估。省厅结合实际细化《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对13个市(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综合评估,抽查相关企业。
 
  (二)市县自查评估。各市(地)、县(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评估指标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批等部门要对规范化评估工作做好帮扶指导,督促企业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三)评估工作安排。省厅将于文件印发之日起,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开展省级现场抽查评估,并适时开展规范化评估实战比武。各市(地)应于9月底完成自查评估,10月15日前将自评打分(加扣分)、年度总结及通报等材料报省厅,并抄送省执法局和技术保障中心。
 
  三、评估要求
 
  (一)年度评估重点范围。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2023年评估“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点对点”利用豁免试点单位;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不及时依法转移、处置的企业。
 
  (二)统筹开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单位清单,将专项整治纳入2024年规范化评估重点,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同步开展排查整治和规范化评估工作,并通过该系统记录排查情况,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治,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三)年度评估数量要求。鼓励各市(地)结合“双随机”抽查、各类专项工作等,有序推进辖区内年度评估工作。2024年度评估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1.经营单位:不少于20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实现“十四五”期间对全省所有经营单位评估全覆盖。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60家,若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20家,若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评估单位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中的C。
 
  四、评估职责分工
 
  (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牵头制定全省规范化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定期调度评估工作进展,重点对13个市(地)生态环境局进行评估打分,并通报评估结果。
 
  (二)环境影响评价处。将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纳入技术复核范围;指导开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技术复核工作。
 
  (三)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按《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协同配合工作机制》(黑环办发〔2023〕107号)要求,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
 
  (四)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负责规范化评估技术指导和人员业务培训;配合固体处组织开展规范化评估;负责各市(地)自查评估资料汇总,建立抽查情况档案;负责起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评估情况报告。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推动将规范化评估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按“加分项”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将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优先纳入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范围,促进相关单位提高规范化环境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严格监督管理。动态跟踪规范化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将评估达标、管理优良的单位依程序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于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持证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依法采取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措施。
 
  (三)强化示范引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化评估经验做法,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鼓励将规范化评估和实战比武成果依法纳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