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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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黔西南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各县(市)在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也不断增多,全州每年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约90余万吨。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出了规定,但对其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管理不够具体,且分散于各部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以至城市建筑垃圾监管联动不强,随意倾倒污染环境、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2023年4月,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对相关上位法律法规、现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地方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初步研究;2023年6月,组织对全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开展调研,起草了《办法(试行)(初稿)》;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通过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州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建议,还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行业企业代表座谈征求意见;2023年10月7日,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10月25日,州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专题讨论;2023年12月4日,完成了社会稳定和安全风险审查备案;2023年12月14日,完成了合法性审核;2024年1月4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九章、三十二条,分别是总则、核准制度、收集和贮存管理、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运输管理、消纳场管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从宏观上规定了本《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界定、政府各部门责任、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建筑垃圾社会监督举报等内容。
 
  第二章核准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要处置建筑垃圾需向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对消纳场设置条件进行规定。
 
  第三章收集和贮存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贮存进行规定,明确了村(居)民装饰装修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
 
  第四章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明确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对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管理进行规定。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十六条至十八条,明确运输单位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以及运输过程中抛撒遗漏等污染环境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消纳场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消纳处置等行为,提出消纳处置禁止性规定。
 
  第七章资源化利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政策支持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同处置、联合执法等机制。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试行)》执行和《办法(试行)》的施行时间。
 
  原标题:关于《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的政策解读